第B1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2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B111版)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6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6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6年制定的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6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夏郁葱先生、王冬梅女士、徐建国先生三名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夏郁葱先生担任公司副经理,王冬梅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徐建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8、对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二)、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公司《确认2017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并调整预计2017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7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主要用于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

 (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购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奇峰化纤 2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求壮大”发展规划的实现,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化纤集团所持有的奇峰化纤 20%股权。

 (五)、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人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3、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未弥补亏损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为此独立董事认为此规划编制从实际出发合理合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第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丁晋奇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17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7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李金泉

 电 话:13910828286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彦文先生2017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17年度,应出席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6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6年,公司重点围绕“开展财务审计,完善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经济合同审计,规范招标议标行为”、“实施项目跟踪审计,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全力维护公司权益”等四个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6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6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6年制定的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6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夏郁葱先生、王冬梅女士、徐建国先生三名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夏郁葱先生担任公司副经理,王冬梅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徐建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8、对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二)、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公司《确认2017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并调整预计2017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7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主要用于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

 (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购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奇峰化纤 2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求壮大”发展规划的实现,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化纤集团所持有的奇峰化纤 20%股权。

 (五)、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人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3、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未弥补亏损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为此独立董事认为此规划编制从实际出发合理合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第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丁晋奇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17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7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组织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刘彦文

 电 话:13342285077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年志远先生2017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17年度,应出席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6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6年,公司重点围绕“开展财务审计,完善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经济合同审计,规范招标议标行为”、“实施项目跟踪审计,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全力维护公司权益”等四个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6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6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6年制定的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6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夏郁葱先生、王冬梅女士、徐建国先生三名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夏郁葱先生担任公司副经理,王冬梅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徐建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8、对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二)、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公司《确认2017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并调整预计2017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7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主要用于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

 (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购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奇峰化纤 2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求壮大”发展规划的实现,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化纤集团所持有的奇峰化纤 20%股权。

 (五)、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人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3、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未弥补亏损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为此独立董事认为此规划编制从实际出发合理合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第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丁晋奇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17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7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对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组织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年志远

 电 话:13644310001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严建华先生2017年述职报告

 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的利益,保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参会情况

 2017年度,应出席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2次、股东大会4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公司2016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6年,公司重点围绕“开展财务审计,完善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经济合同审计,规范招标议标行为”、“实施项目跟踪审计,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全力维护公司权益”等四个方面,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不分配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在2016年度加快升级转型,在项目建设和质量提升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粘胶长丝毛利率较同期上升,2016年公司虽实现盈利。但考虑到公司受国际市场竞争加剧、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环保任务艰巨等因素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且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故考虑今年暂不做分配。

 3、对公司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6年制定的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该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5、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6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6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6、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公司未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7、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夏郁葱先生、王冬梅女士、徐建国先生三名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夏郁葱先生担任公司副经理,王冬梅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徐建国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8、对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确认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内容无异议。

 (二)、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对《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经核查,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2、对公司《确认2017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并调整预计2017年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对照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较为科学,准确,为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均为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人认为:2017年半年度,公司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公司2017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主要用于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奇峰化纤的部分房地产。

 (四)、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购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奇峰化纤 20%的股权,有利于公司“求壮大”发展规划的实现,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购买化纤集团所持有的奇峰化纤 20%股权。

 (五)、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人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六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3、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未弥补亏损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为此独立董事认为此规划编制从实际出发合理合规,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人认为:公司第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完全符合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对丁晋奇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表示赞同。

 经审查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以及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被提名人作为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和了解,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保证2017年度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公平。

 2、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3、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7年,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如有疑问主动向相关人员问询、了解具体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对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和薪酬分配组织多次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六、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严建华

 电 话:13906251258

 独立董事签名: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监事会对2017年度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发表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发表意见如下:

 1、2017年,针对公司目前工程项目不断增加,为保障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对招标议标做了进一步完善,强调了经济合同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价,提高了公司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所属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制定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当然,这些内部控制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完善的体系,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公司的内控制度还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将在实际中得以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17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05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338,345,864股人民币普通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99,999,998.24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溢价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6元,委托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截至2014年11月18日,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899,999,998.24元,扣除券商承销费及保荐费人民币38,999,999.93元后,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860,999,989.31元划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哈达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0802210629200069118账号内。另扣除与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和其它发行费人民币4,575,045.87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56,424,952.4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中准验字[2014]105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11月19日上述资金全部到账。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用途

 吉林化纤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不存在用途变更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不适用。

 (五)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动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吉林化纤于2015年2月8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5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92%,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开承诺收益。

 前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实现的经济效益无法具体测算。实现的效益体现为公司资产负债率下降、财务费用减少、财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对公司转型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均为补充流动资金,无用于认购股份资产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照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第二部分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3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96,65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6年4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071号)。

 二、实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6年9月22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原计划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克”)实施的“1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总投资29,62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变更后项目“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由公司实施,总投资45,840.4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同意对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由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变更为厂区附近的新地块。

 (四)前次募集资金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不适用。

 (五)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6年7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6年10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 2017年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1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2016年实现效益1,865.54万元,2017年实现效益3,779.65万元,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2017年实现效益6,329.59万元。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均为募集现金进行项目投资,无用于认购股份资产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照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六、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2月26日批准报出。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万元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万元

 ■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万元

 ■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万元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吉林化纤”、“上市公司”、“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天风证券作为吉林化纤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对吉林化纤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

 3、法定代表人:余磊

 4、保荐代表人:冯文敏、吴丽

 5、联系电话:010-59833109

 6、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是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000420

 3、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516-1号

 4、主要办公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516-1号

 5、法定代表人:宋德武

 6、联系人:徐建国

 7、联系电话:0432—63502452

 8、年报披露时间:2018年2月27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40号文《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吉林化纤获准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76,083,500股新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0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共计人民币1,72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23,350,00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696,650,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4月27日到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了“中准验字[2016]1071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吉林化纤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

 8、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9、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10、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原为黄立凡先生及朱森阳先生。

 2016年7月,因工作变动的原因,朱森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了保证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天风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刘翀先生接替朱森阳先生担任吉林化纤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吉林化纤的持续督导责任。本次变更后,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黄立凡先生及刘翀先生。

 2017年8月、9月期间,因工作变动的原因,黄立凡先生及刘翀先生不再担任吉林化纤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了保证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天风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冯文敏先生及吴丽女士担任吉林化纤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吉林化纤的持续督导责任。本次变更后,吉林化纤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冯文敏先生及吴丽女士。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对吉林化纤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吉林化纤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吉林化纤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4月29日公告)和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2月27日公告)等,确认吉林化纤各期定期报告以及重要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也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即使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行;吉林化纤的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披露及公开披露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冯文敏 吴 丽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6日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吉林化纤”)非公开增发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吉林化纤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3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696,65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6年4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071号)。

 截至2016年4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以下账户中:

 ■

 注:含3,110,000.00元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费和其它发行费。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57,033.6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及余额情况(包含利息收入及手续费支出)如下:

 ■

 (三)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6年9月9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募集资金账户归还了16,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未超过十二个月。

 公司于2017年9月8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6,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9.3%,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2016年5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2016年7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8月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10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2017年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7年6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协议存款。

 ■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专字[2016]1550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鉴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47,418,488.19元,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47,418,488.19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准专字[2016]1550号《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及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并已披露。

 (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并已置换金额为220,510,922.66元,其中1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置换13,136,379.61元;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置换137,171,672.05元;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置换70,202,871.00元。

 (六)变更募集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由于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吉林化纤于2016年8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原计划由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吉林凯美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克”)实施的“1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总投资29,62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变更后项目“1万吨可降解生物质连续纺长丝项目”由公司实施,总投资45,840.49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入29,610万元。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址》,同意对3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将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由本公司厂区内变更为本公司厂区附近的的新地块。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在以下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1、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工行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802210629200077991)

 2、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710447011015200003945)

 3、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分行哈达湾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2050161633800000014)

 4、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7281001040013631)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分别与上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上述银行开设了银行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权限审批制度,以保证专款专用。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应当由银行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且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吉林化纤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系发行人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的新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保持一致,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吉林化纤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吉林化纤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冯文敏 吴 丽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6日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天风证券”)作为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化纤”或“公司”)的保荐机构,就吉林化纤董事会审议的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确认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

 ■

 2、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

 ■

 3、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6,625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生产各种腈纶纤维、腈纶毛条机相关产品。该公司为吉林化纤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制的公司,为吉林化纤的关联法人。

 吉林化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资本71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经营范围: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线路、管道、非标准钢结构的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施工)。该公司为吉林化纤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制的公司,为吉林化纤的关联法人。

 吉林吉盟腈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外开发、生产和销售腈纶,差别化腈纶,特殊化腈纶及其相关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该公司为吉林化纤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企业(奇峰化纤)的合营公司,为吉林化纤的关联法人。

 吉林市拓普纺织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宏伟,经营范围腈纶纱、粘胶纱制造;自有资产经营;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机械设备的经销及进出口;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该公司为吉林化纤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制的公司,为吉林化纤的关联法人。

 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402.50万元,法定代表人:岳福升,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不含木材)、纺织原料、农副产品(不含粮油)批发零售。该公司为吉林化纤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制的公司,为吉林化纤的关联法人。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906.58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武,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经营;承包境外化纤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电力生产;热力、工业用水服务(以上项目由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该公司为吉林化纤控股股东――化纤集团所控制的公司,为吉林化纤的关联法人。

 4、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述关联交易皆为采购、销售或提供劳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遵循协议约定的交易原则,依据原约定的定价政策、结算方式等条款的基础上进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不适用)

 (3)因交易标的特殊性,需要说明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无

 (4)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关联交易各方都能够按照相关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存在坏帐可能。

 5、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各方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

 (2)为保持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从企业实际出发,对暂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范发展的前提下,以市场公允的交易原则进行。对于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符合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稳步发展的长远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6、审议程序

 (1)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

 公司确认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2)董事会通过,同意提交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与上述关联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正常交易事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冯文敏 吴 丽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 月 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