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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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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98 证券简称:中水渔业 公告编号:2018-006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京仲裁字第01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张福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2015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于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于2016年9月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的《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 1973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

 二、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1、张福赐以现金方式向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23,027,761.52元;

 2、本案仲裁费用1,224,984.84元(已由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全额预交),由张福赐全部承担;张福赐应直接向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1,224,984.84元;

 3、张福赐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35.2%的股权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张福庆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7.8%的股权对张福赐承担担保责任;

 4、驳回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张福赐应向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张福赐应当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现金补偿部分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将于实际收取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可收取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京仲裁字第0112号】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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