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京仲裁字第01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况
本公司因交易对手方张福赐、张福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2015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事项,于2016年8月15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于2016年9月1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的《关于(2016)京仲案字第 1973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
二、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1、张福赐以现金方式向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新阳洲公司2015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23,027,761.52元;
2、本案仲裁费用1,224,984.84元(已由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全额预交),由张福赐全部承担;张福赐应直接向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仲裁费1,224,984.84元;
3、张福赐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35.2%的股权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张福庆以其持有的新阳洲公司7.8%的股权对张福赐承担担保责任;
4、驳回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张福赐应向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张福赐应当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现金补偿部分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将于实际收取或有确凿证据证明可收取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京仲裁字第0112号】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