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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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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源通信

 股票代码:000586

 收购人: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购主体: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杏花国际广场B楼1104户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杏花国际广场B楼1104户

 一致行动人: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080弄24、26号20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080弄24、26号207室

 签署日期:2018年2月26日

 重要声明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本收购要约并未生效,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将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是否预受要约的决定之前,应当仔细阅读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并以此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要约收购报告书“释义”部分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1、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人为安徽鸿旭及其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要约收购的目的旨在取得汇源通信控制权,不以终止汇源通信上市地位为目的。

 2、本次要约收购为安徽鸿旭向汇源通信除乐铮网络之外的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3,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51%,要约收购价格为21.50元/股。

 3、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鸿旭未持有汇源通信股份,安徽鸿旭的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持有汇源通信12,833,099股股份,占汇源通信总股本的6.63%。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最多持有汇源通信42,833,099股股份,占汇源通信总股本的22.14%,汇源通信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4、安徽鸿旭及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合同乙方)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陕国投·唐兴1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王穗湘、黄承郁等92方(合同甲方)签订《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预受要约协议书》,“甲方承诺在乙方对汇源通信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要约收购后(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为准),除非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载任一事由,否则将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期限内就标的股份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并确保不撤回其前述预受要约,以实现在要约收购期限完成后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

 出现下列任一事由的,甲方可以不就标的股份进行预受要约,或撤回其己经进行的对本次要约收购的预受要约:(1)乙方违反或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将违反其本协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规定下的义务的;(2)乙方无法筹集或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无法筹集用于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收购标的股份所需的必要资金的。”

 5、本次要约资金来源来自于安徽鸿旭之母公司无锡鸿旭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6、风险提示:安徽鸿旭为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其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故无相应的财务数据。安徽鸿旭系无锡鸿旭全资子公司,无锡鸿旭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7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安徽鸿旭的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7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收购人将督促审计机构尽快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并对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进行公告。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风险提示:本次要约收购拟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收购人财务顾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相关协议正在内部审批过程中,尚未最终签订。待正式聘请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后,将尽快开展尽职调查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发表意见,并及时对外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要约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被收购公司名称: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源通信

 股票代码:000586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汇源通信股本结构如下:

 ■

 二、收购人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收购人名称: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收购主体)

 住所: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杏花国际广场B楼1104户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杏花国际广场B楼1104户

 收购人名称: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080弄24、26号20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080弄24、26号207室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决定

 1、2018年1月28日,安徽鸿旭股东决议同意开始要约收购。

 2、2018年2月4日,乐铮网络股东决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同意配合安徽鸿旭开始要约收购。

 四、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并获得上市公司汇源通信控制权。收购人将利用自身资源,帮助上市公司提升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汇源通信上市地位为目的。

 五、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巩固控股地位或自身战略安排等原因继续增持汇源通信股份的可能性,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汇源通信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收购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要约收购股份的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的目标公司为汇源通信,所涉及的要约收购股份为除乐铮网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2018年2月25日,安徽鸿旭及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合同乙方)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陕国投·唐兴1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王穗湘、黄承郁等92方(合同甲方)签订了《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预受要约协议书》,“甲方承诺在乙方对汇源通信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要约收购后(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为准),除非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载任一事由,否则将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载明的期限内就标的股份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并确保不撤回其前述预受要约,以实现在要约收购期限完成后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

 出现下列任一事由的,甲方可以不就标的股份进行预受要约,或撤回其己经进行的对本次要约收购的预受要约:(1)乙方违反或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将违反其本协议、要约收购报告书及相关规定下的义务的;(2)乙方无法筹集或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无法筹集用于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收购标的股份所需的必要资金的。”

 七、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

 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为21.50元/股。

 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如下:

 本次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汇源通信股份的情形。

 本次要约价格不低于本次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汇源通信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17.56元/股。

 若汇源通信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正式公告之日至要约期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收购价格或要约收购股份将进行相应调整,但最终要约价格不得低于《收购办法》规定的最低价。

 八、要约收购资金的情况

 基于要约价格为21.50元/股的前提,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645000000元。

 本次要约收购拟以现金支付,所需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主体承诺具备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要的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安徽鸿旭将根据登记公司临时保管的接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将用于支付要约收购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至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账户,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资金结算手续。

 收购主体就本次要约收购具备履约能力的声明承诺如下:“本次要约收购的资金来自于本公司母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自筹资金的比例约为60%。”

 九、要约收购期限

 本次要约收购期限共计60个自然日,即要约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次一交易日起60个自然日。在要约收购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内,投资者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查询截至前一交易日的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以及撤回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

 十、收购人聘请的财务及律师事务所情况

 本次收购尚未正式聘请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

 十一、要约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本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于2018年2月26日签署。

 收购人声明

 一、本要约收购报告书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汇源通信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旨在获得汇源通信控制权,不以终止汇源通信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本次要约收购前,安徽鸿旭未持有汇源通信股份,安徽鸿旭的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持有汇源通信12,833,099股股份,占汇源通信总股本的6.63%。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最多持有汇源通信42,833,099股股份,占汇源通信总股本的22.14%,汇源通信将不会面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

 五、本次要约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报告书摘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本次要约收购人为安徽鸿旭及其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2018年2月15日安徽鸿旭及乐铮网络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了一致行动关系。

 收购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一)安徽鸿旭

 ■

 (二)乐铮网络

 ■

 二、收购人关系及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一)收购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安徽鸿旭及乐铮网络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

 (二)收购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2018年2月15日,安徽鸿旭与乐铮网络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乐铮网络作为安徽鸿旭的一致行动人进行汇源通信控股权收购,双方同意在收购过程中及获得汇源通信控股权后在汇源通信决策性事务上保持积极合作,在做出对汇源通信相关的决策时事先进行协商并保持一致意见。如双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安徽鸿旭的意见为准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

 (三)收购人持有汇源通信股份锁定的情况

 安徽鸿旭及一致行动人乐铮网络承诺,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24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次要约收购所取得的汇源通信股票。

 三、收购人产权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1、安徽鸿旭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鸿旭股权结构如下:

 ■

 安徽鸿旭为无锡鸿旭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兢。安徽鸿旭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变更。

 安徽鸿旭的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

 2、乐铮网络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乐铮网络股权结构如下:

 ■

 乐铮网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许春铮。乐铮网络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许春铮先生,中国国籍,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其最近五年任职情况如下:

 ■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安徽鸿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鸿旭控股股东无锡鸿旭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无锡鸿旭外,安徽鸿旭实际控制人张兢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

 2、乐铮网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乐铮网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许春铮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安徽鸿旭

 安徽鸿旭成立于2017年4月27日,至今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故无相应的财务数据,亦无下属企业。

 (二)乐铮网络

 1、乐铮网络主营业务

 乐铮网络为控股型公司,除对外投资外其自身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

 2、乐铮网络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乐铮网络于2016年8月3日成立,其成立至今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注:2016 年财务数据已经由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以上均为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数据。

 乐铮网络成立未满3年,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许春铮,许春铮其投资的主要企业主要从事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开发与咨询服务。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鸿旭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乐铮网络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鸿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鸿旭的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乐铮网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下述情况外,乐铮网络的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和刑事处罚、未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蒋叶峰与上海贝克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5年4月24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春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贝克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18,147.14元。201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许春铮的上诉,维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判。2016年4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民申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许春铮、蒋叶峰对于其与上海贝克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案件已结案。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的公司5%及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鸿旭及乐铮网络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第三节 要约收购目的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

 收购人看好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并获得上市公司汇源通信控制权。收购人将利用自身资源,帮助上市公司提升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本次要约类型为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定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汇源通信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未来12个月股份增持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收购人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巩固控股地位或自身战略安排等原因继续增持汇源通信股份的可能性,上述增持将不以终止汇源通信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收购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幅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关于本次要约收购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2018年1月28日,安徽鸿旭股东决议同意开始要约收购。

 2、2018年2月4日,乐铮网络股东决议作为一致行动人,同意配合安徽鸿旭开始要约收购。

 第四节 专业机构意见

 一、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名称

 本次要约收购拟聘请的财务顾问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相关协议正在内部审批过程中,尚未最终签订。

 二、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的关系

 本次拟聘请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顾问意见

 待正式聘请财务顾问后,财务顾问将及时完成相关尽调、核查事项,并及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关意见,及时对外披露。

 四、律师意见

 待正式聘请法律顾问后,法律顾问将及时完成相关尽调、核查事项,并及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关意见,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摘要前文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要约收购的信息外,收购人郑重说明:

 1、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未采取或者计划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2、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3、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已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汇源通信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风险提示:

 1. 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尚未审计。

 2. 由于中介的尽职调查还未完成,暂无法提出意见。

 3. 本次要约收购由于安徽鸿旭承诺的是自筹资金和自有资金,自筹资金的比例为60%,目前的借款协议尚在洽谈中,存在着资金不到位要约收购失败的风险。

 安徽鸿旭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8年2月26日

 

 上海乐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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