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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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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8-010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专有技术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江苏吴中”)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以人民币2,950.65万元,向关联方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堰三友”)购买专有技术。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金额为14,995.29万元(不含本次,具体构成请见下文)。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2018年2月12日,响水恒利达与梅堰三友签署了《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响水恒利达向梅堰三友购买专有技术,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950.65万元。上述交易价格是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拥有的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8)第1052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确定的。

 鉴于梅堰三友控股股东毕红芬女士的丈夫仲天荣先生于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26日任公司副总经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第十一条(二)”的相关规定,梅堰三友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2018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及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专有技术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不含本次),过去12个月内(2017年2月到2018年1月)公司及响水恒利达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共计为14,995.29万元。具体如下:

 1、与同一关联人梅堰三友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12,504.27万元(均为日常关联交易)。其中:2017年2-12月,响水恒利达与梅堰三友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11,122.65万元(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已经公司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2018年1月,响水恒利达与梅堰三友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381.62万元(该等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已经公司2017年12月26日召开的江苏吴中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2、与不同关联人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491.02万元,为苏州兴瑞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5月18日召开的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方梅堰三友的控股股东毕红芬女士的丈夫仲天荣先生于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10月26日任公司副总经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第十一条(二)”的相关规定,梅堰三友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吴江区平望镇梅堰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毕红芬

 注册资本:10,03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08年03月07日

 主要股东:毕红芬,持股比例:99.47%

 经营范围:直接混纺染料、染料中间体、染料助剂、D-色氨酸等医药中间体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三年该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正常。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与梅堰三友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梅堰三友2017年末(未经审计)资产总额47,823.12万元,净资产27,319.3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2,398.44万元,净利润4,832.94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名称:专有技术

 (1)靛红的专有技术;

 (2)喹哪啶的专有技术;

 (3)分散黄系列产品的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具体范围包括:

 (1)靛红、喹哪啶、分散黄54号、分散黄64号、分散黄114号所有生产工艺、投料配方和生产技术等专有技术。

 (2)产品技术指标和参数:上述各项产品达到国家技术包括质量指标。

 (3)本专有技术的工业开发程度:靛红、喹哪啶、分散黄系列产品经过小试、中试和大试生产。

 2、本次交易标的为梅堰三友合法拥有。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和实质性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对应的几个品种中,梅堰三友曾生产过靛红和喹哪啶,随着国家环保要求不断提升,2014年停产进行技术全面改造和提升;分散黄54号、64号以及114号是高档染(颜)料品种,梅堰三友对其进行大量研究工作,并建有试生产装置,全面具备工业化生产条件,2017年梅堰三友试生产分散黄54#、分散黄64#以及溶剂黄114#三个品种共计40吨,市场反馈较好。

 但是由于政策原因,梅堰三友地处太湖流域,不位于国家规定的化工园区内,周围居民人口密度较大,不具备生产以上五个品种的环境条件,而响水恒利达位于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内,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4、梅堰三友对该交易标的历年累计投入研发支出3,028.13万元(该金额未经审计),根据梅堰三友的会计政策已在发生当年费用化处理。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次交易价格人民币2,950.65万元,是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梅堰三友拥有的专有技术,评估范围为梅堰三友拥有的靛红、喹哪啶及分散黄系列产品(包括54号黄、64号黄、114号黄)的专有技术。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收益法。

 评估结论:经收益法评估,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委托评估涉及的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拥有的专有技术于本次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万零陆仟伍佰元(RMB 2,950.65万元)。

 使用有效期:上述评估结论自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内使用有效,逾期使用无效。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一)交易主体

 受让方(甲方):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

 出让方(乙方):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专有技术:

 1.靛红的专有技术;

 2.喹哪啶的专有技术;

 3.分散黄系列产品的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具体范围包括:

 (1)靛红、喹哪啶、分散黄54号、分散黄64号、分散黄114号所有生产工艺、投料配方和生产技术等专有技术。

 (2)产品技术指标和参数:上述各项产品达到国家技术包括质量指标。

 (3)本专有技术的工业开发程度:靛红、喹哪啶、分散黄系列产品经过小试、中试和大试生产。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合同项下专有技术的状况如下:

 (1)乙方实施本合同项下技术的状况:

 时间:专有技术形成日 — 转让日;

 地点: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方式和规模:靛红、喹哪啶、分散黄系列产品经过小试、中试和大试生产。

 (2)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技术的状况:无。

 第三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合同项下专有技术,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关于靛红、喹哪啶、分散黄系列产品工业化生产的全部工艺路线图。

 (2)关于靛红、喹哪啶、分散黄系列产品工业化生产的全部生产技术资料。

 (3)其他专有技术资料。

 第四条:专有技术转让实施进度:

 1.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由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相关技术资料向甲方交接的工作。

 2. 乙方提交技术资料地点、方式如下:

 (1)提交地点: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

 (2)提交方式:全部技术材料的纸质原件及相关电子文件。

 3.经甲方通知后10日内,乙方应进入甲方指定场地,并在进场后30日内指导甲方生产出三种产品五个规格即靛红、喹哪啶、分散黄系列产品(分散黄54号,分散黄64号,分散黄114号)全部质量合格且稳定的批量产品。

 4.甲方预计使用上述专有技术的产品完全达产后年产量为:靛红2000吨、喹哪啶2500吨、分散黄系列产品3500吨。上述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对外销售完全达产后的年销售额预计不低于30000万元,相关产品对外销售毛利率不低于25%。

 第六条:转让费总额及其支付条件、方式、期限:

 1.转让费总额为: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万零陆仟伍佰元(小写:人民币2,950.65万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费用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甲方需要支付的所有费用,甲方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甲方付款后乙方需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支付进度如下: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万零贰仟陆佰元(小写:人民币1180.26万元);

 (2)专有技术的全部技术资料完成交接之日起2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计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万零叁仟玖佰元(小写:人民币1770.39万元)。

 第八条:双方确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技术转让和后续改进(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甲方应及时将其获得的相关技术资料向乙方返还,并不得在乙方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另行开发,否则赔偿乙方本项目合同总额。

 2.若系乙方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并按合同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若无正当理由,甲方未按约定付款,每延迟一日,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应付金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若延迟超过60个工作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4.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按时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任一项义务,每延迟一日,则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六的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下一期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仍需履行相应义务。若延迟超过60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并按合同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技术原因或怠于履行致使不能按期完成工艺技术交接,指导甲方生产出合格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向甲方支付利息,并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项下技术不能实现工业化生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同时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本合同项下专有技术存在权利瑕疵或缺陷,无论甲方于何时发现,甲方均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付利息,同时按合同总金额的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在甲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相关职责的前提下,如乙方将本项目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自甲方确认本项目转让信息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按本项目合同总额另行赔偿甲方。

 9.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甲乙双方都不得泄露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技术信息或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给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0.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按万分之六、30%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总额进行赔偿等,属于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诉讼过程中,双方均不要求予以减少。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专有技术,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响水恒利达产品线,满足二期生产要求,巩固并提升响水恒利达在染料中间体行业的市场地位;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响水恒利达此次购买专有技术,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响水恒利达产品线,集中优势资源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巩固并提升响水恒利达在染料中间体行业的市场地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满足了响水恒利达二期生产要求,进一步丰富了响水恒利达产品线,有利于巩固和提升响水恒利达在染料中间体行业的市场地位。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在董事会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响水恒利达此次购买专有技术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聘请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评估,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精细化工产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本次交易条件公平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和第八届监事会201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讯表决)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年第01号;

 (三)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吴江梅堰三友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拥有的专有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8)第1052号]。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18-011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2月6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夏建平、罗勤、阎政、钟慎政、沈赟、金建平、金力”及“杭州复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披露《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见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依据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的查询结果,现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中“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内容进行补充,补充后内容如下:

 “第八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补充内容之外,《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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