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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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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8-015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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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原告”)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级法院”)2018年2月5日出具的(2017)浙07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11日,公司与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威斯”)、曹慧芳(以下简称“被告一”)、曹雯钧(以下简称“被告二”)及安徽易威斯其他股东签署《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公司通过受让和增资的形式合计出资5,610万元持有安徽易威斯51%股权。

 经审计,安徽易威斯2016年净利润为-6,911,914.38元,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业绩承诺相差巨大。公司多次通过书面形式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履行约定的赎回义务,但被告一及被告二未依照约定履行赎回义务。

 公司认为,被告一及被告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投资协议的约定,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及被告二赎回公司所持安徽易威斯的全部股权并要求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及郭路长履行相应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6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

 二、本次诉讼的审理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5日出具的(2017)浙07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曹慧芳、曹雯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赎回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支付给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赎回款项人民币6,283.2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4.35%自2017年5月19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及郭路长对被告曹慧芳、曹雯钧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9,2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64,219元,由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11元,由被告曹慧芳、曹雯钧负担346,008元,被告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及郭路长对曹慧芳、曹雯钧的诉讼费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780元,由安徽英迪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英迪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郭路长、曹雯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无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2017年10月2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计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前公司对易威斯的投资账面价值为4,543.49万元,根据安徽易威斯现状,董事会审议同意补提商誉减值损失1,933.13万元,减少2017年度利润总额。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较为有利,支持了公司主要的诉讼请求,公司预计上述商誉减值损失计提后,本次诉讼不会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双方当事人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浙07民初533号;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8-016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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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8年2月12日(周一)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2 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1号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8,703,8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84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昊、高金榜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8,633,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73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2%。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12%。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703,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李昊律师、高金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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