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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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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18-15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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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11日-2018年2月12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2018年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石有限公司院内。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建华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股份668,538,35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63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667,971,8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59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66,4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04 %。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20人,代表股份131,642,2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37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31,075,7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33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66,4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404 %。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8,022,8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515,4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26,766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84 %;反对515,47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6%;弃权0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关于修订〈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

 实施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8,022,8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9%;反对515,4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31,126,766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84 %;反对515,47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16%;弃权0 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三)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7,711,1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3%;反对827,1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30,815,053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16%;反对827,183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84%;弃权0股,占出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开广 、赵隽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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