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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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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网址:www.fundzone.cn

 (4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网址:www.snjijin.com

 (4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156924071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4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18513699505

 网址:www.jimufund.com

 (47)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5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鲁班路166号3楼

 法定代表人:刘磊

 客服电话:400-628-1176

 联系人:刘蕾

 电话:15618301166

 传真:021-6302-7025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5979

 网址:www.xincai.com

 (4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13818306630

 传真:021-50710161

 (50)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100-3391

 联系人:赵立芳

 电话:010-56176104

 传真:010-56176118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1860028055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fund.jd.com

 (5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www.ifastps.com.cn

 (53)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客服电话:400-820-1515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021-20530186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5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18616024775

 传真:021-33323837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5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5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张得仙

 电话:010-52413390

 传真: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5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邮编:523000

 (5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邮编:430000

 (6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6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邮编:100032

 (6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禇琦

 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3

 邮编:100032

 (6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邮编:430000

 公司网站: www.buyfunds.cn

 (6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6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传真:010-58845306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6)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网址:www.gw.com.cn

 (67)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业务联系人:蔺育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68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若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申请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常应在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包括该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交易情况,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注:M为投资金额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2:某投资人在募集期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45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00元,其认购份额数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45/1.00=4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认购费用为1,0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4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45份基金份额。

 6、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7、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机构的最低认购标准,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A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当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对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份,最低账面份额为10份。

 4、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限,办理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申购费用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3、赎回费用

 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场外赎回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

 注:其中1个月为30天,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场内份额的赎回费率设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1.2%)=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00=470,543.95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470,54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0,543份基金份额,其余0.95份对应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例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1.2%)=494,071.15 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4,071.15=5,928.85 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500=470,543.9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0,543.95份基金份额。

 例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4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净赎回金额均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7: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在深交所场内赎回5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场内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1.0250=512,500.00元

 赎回费用=512,500.00×0.5%=2,562.50元

 净赎回金额 =512,500.00-2,562.50=509,937.5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5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09,937.50元。

 例8: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50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天,场外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1.0250=512,500.00元

 赎回费用=512,500.00×0.5%=2,562.50元

 净赎回金额 =512,500.00-2,562.50=509,937.5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50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200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5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509,937.50元。

 (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9:某投资者场外赎回50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500,000.00×1. 2500=625,0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0-0=625,00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5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天后在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625,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的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量化投资模型,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投资业绩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500指数为业绩比较基准权益部分的标的指数,基金股票投资方面将主要采用量化投资模型,选取并持有预期收益较好的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他股票构成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量化投资模型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量化投资策略,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他股票的基本面等信息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同时进行定期优化组合调整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1)多因子Alpha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Alpha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行业及个股特性为分析框架,综合测试各类因子在股票长期表现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包括基本面趋势因子、盈利质量因子、价值因子、分析师预期因子、动量等市场因子、事件驱动因子等几大类因子,每类因子分别由多项因子组合而成。在实际管理运作中,公司的量化投研团队会持续研究市场的状态以及市场变化,紧密跟踪模型各个因子的有效性和市场环境,并对模型和模型所采用的因子做出适当更新或调整。

 多因子Alpha模型利用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学地考虑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包括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分析师预测等等多方的信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合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控制与调整

 本基金还将利用风险预测模型进行投资组合进行事前控制,力求实现的风险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另外本基金利用交易成本模型进行交易成本控制,以减少交易对投资组合业绩的影响,本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交易费用等固定成本,也考虑了市场冲击成本。

 (3)投资组合优化与调整

 本基金在Alpha模型、风险模型及交易成本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优化,构建实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将根据所考虑各种信息的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并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控制和调整投资组合的换手率。

 2、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置策略。同时,通过考察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灵活配置。

 3、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第三,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500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5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构建的包括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和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中证500指数全称“中证小盘500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500只中证500指数成份股之外的A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中证5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5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时,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资产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7)、(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并由登记机构支付或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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