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517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春立董事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股份383,639,82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413%。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382,972,823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887%。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67,00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36,950,02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3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36,950,02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754%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6,689,80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82%。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21人,代表股份46,022,802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7.4133%;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667,00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1.026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46,689,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82%。其中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股份46,022,802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33%。B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67,00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5%。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韩松和唐玉英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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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北京粮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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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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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松、唐玉英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