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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使用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8-15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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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化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该等产品需要有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期限自2017年4月27日起不超过2年,资金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上述事项的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现将公司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投资的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购买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2018年2月9日到期本金未赎回,自动再投资购买此款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产品名称: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

 产品简码:AGS131364

 理财期限:28天

 产品起息日:2018年2月10日

 预期最高年收益率:3.7%

 理财金额:5,000,000元

 二、对子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证自有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而提升子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上述拟进行的现金管理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人员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在实施期间,子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进现金管理品种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定期对所有现金管理品种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审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4、强化相关人员的操作技能及素质。

 四、前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自2016年4月30日起不超过12个月,资金在上述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在前述董事会审批权限内,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在500万元的额度内购买了平安银行卓越计划滚动型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截至2017年4月7日,北京迪安帝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保本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均已到期,本金和收益均已如期收回。详见2017年4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除前述已到期的理财产品外,公司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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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公告日,公司子公司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5,000,000元(含本次)。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8-16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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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2月12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1月3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8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曾孙企业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动力”)、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 Inc.及其他主体签订《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分两步回售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同意授权管理层或相关人员签署关于出售微宏动力股权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微宏动力股权的相关协议、办理工商的相关资料等。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鸿达”)与贵州易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易安达”)签署《关于合资成立贵州英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共同投资设立贵州英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贵州英诺威”),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成都鸿达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出资比例为75%,贵州易安达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比例为25%;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办理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设立贵州英诺威的相关协议、办理工商手续等。详细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8票,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8-17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

 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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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1、本次回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事项,分两步退出:微宏动力目前账面现金可以足额支付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第一步退出时所需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但后续微宏动力如运营资金消耗,存在现金不足偿付首期回购款的风险;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 Inc.(以下简称“Microvast”)/微宏动力存在现金不足偿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的风险,为担保Microvast/微宏动力履行足额支付第二步退出所需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微宏动力以其土地、房产等提供抵押担保、Microvast以持有微宏动力部分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本次回售微宏动力股权事项尚需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一、交易情况概述

 1、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众业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业达新能源”)、全资孙公司海宁众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银川金智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川金智汇”)共同投资设立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众业达”),其中,海宁众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59.914%,众业达新能源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0.143%,银川金智汇出资14,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9.943%;并同意海宁众业达增资入股微宏动力,增资金额为35,000万元。2017年4月12日,微宏动力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其注册资本变更为164,368,421.05美元,其中,海宁众业达以350,000,000元认购微宏动力新增注册资本1,948,893.97美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1857%,占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2054%。详细内容见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13日分别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2、鉴于微宏动力2017年经营业绩不达预期,加之微宏动力拟开展海外业务合作,微宏动力管理层转由推动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于海外上市的计划,上市主体将变更为微宏动力的母公司Microvast,此计划与公司的投资目标相背离,海宁众业达直接持有微宏动力的股权,后续需通过复杂的跨境换股持有Microvast股权,在目前国家外汇管制背景下,难以顺利实现公司的投资目标。

 为此,海宁众业达拟与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主体签订《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协议书》,回售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本次回售微宏动力股权分以下两步:

 第一步:根据《回购协议》,微宏动力拟以减资方式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0.5928%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1”),股权回购价款为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本次回购标的股权1的投资本金与按照年化收益率6%(单利)计算的投资收益之和;

 第二步:根据《转让协议》,以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受让股权方式或微宏动力减资方式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剩余0.5928%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2”),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为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本次拟转让/回购标的股权2的投资本金与按照年化收益率6%(单利)计算的投资收益之和。为担保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履行其在《转让协议》项下之义务,微宏动力向海宁众业达提供抵押担保,Microvast向海宁众业达提供部分微宏动力股权质押。根据《协议书》,若Microvast或微宏动力违约未按《转让协议》的规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则海宁众业达可以选择执行担保权利或恢复股东权利。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上述交易事项,并授权管理层或相关人员签署关于出售微宏动力股权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微宏动力股权的相关协议、办理工商的相关资料等。

 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回售微宏动力股权事项尚需微宏动力减资公告、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工商登记、备案等手续。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海宁众业达

 1、注册名称: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FCY35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二路2号经编大楼1层187室

 5、执行事务合伙人:众业达新能源(上海)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宝玉)

 6、注册资本:35,050万元

 7、成立日期:2017年02月16日

 8、合伙期限:2017年02月16日至2027年02月15日止

 9、经营范围:新能源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咨询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海宁众业达为公司控股曾孙企业,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海宁众业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59.914%,公司全资子公司众业达新能源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0.143%,银川金智汇出资14,000万元,出资比例为39.943%。

 (二)微宏动力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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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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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要股东相关情况

 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是一家注册于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本次交易前,其持有微宏动力44.41%的股权。

 4、与公司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曾孙企业海宁众业达持有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

 微宏动力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众业达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Microvast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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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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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主要股东相关情况

 吴扬(Yang Wu)先生,1965年出生,美籍华人,系Microvast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持有Microvast48.07%的股权。

 4、与公司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曾孙企业海宁众业达持有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Microvast是微宏动力的控股股东,持有微宏动力44.41%的股权。

 Microvast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众业达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微宏动力的基本情况详见前文“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此次出售微宏动力1.1857%股权的交易中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亦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签署方: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微宏动力现有股东

 1、股权回购

 1.1股权回购及减资

 (a)受限于《回购协议》约定之条件和内容,微宏动力以减资方式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0.5928%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股权回购价款公式如下:

 股权回购价款=1.75亿元人民币×(1 + 6%×N)

 上述公式中:

 “N”:指自海宁众业达向微宏动力缴付投资款之日起至微宏动力按《回购协议》之约定将股权回购价款支付至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365。

 (b)就本次股权回购事宜,微宏动力应减少注册资本82,570,556.825美元,其中减少海宁众业达在微宏动力中的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

 1.2 本次减资后的股权结构

 在本次减资完成后,微宏动力的注册资本变更为81,797,864.225美元,实收资本变更为81,797,864.225美元;其中海宁众业达的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及认缴注册资本比例、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及实缴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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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回购价款支付

 2.1 共管账户的开立

 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于《回购协议》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在招商银行湖州分行以海宁众业达的名义开立并由海宁众业达、微宏动力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就共管账户以《回购协议》附件的格式和内容签署监管协议,若因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共管账户的开立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开立共管账户,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2.2 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

 (a)在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开立后一(1)日内,海宁众业达应书面通知微宏动力关于共管账户的信息。微宏动力应在收到海宁众业达的前述书面通知后五(5)日内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到账凭证为准)。若微宏动力未在前述期限内将前述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b)自减资登记完成日(以微宏动力的登记机关向微宏动力核发本次减资后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起五(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解除共管账户的监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为避免疑问,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解除共管账户监管当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对外划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微宏动力即完成其在本条项下之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若因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将共管账户内的前述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相应股权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为免疑义,经确认,《回购协议》项下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义务由微宏动力承担,海宁众业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Microvast追索《回购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价款。

 2.3 税费承担

 任一方因本次减资而需依法承担的税费由该一方自行承担并缴纳。

 3、本次减资的程序

 微宏动力董事会作出批准本次减资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后,应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的减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4、解除

 若发生《回购协议》所约定情形,《回购协议》可以被解除。

 5、生效

 《回购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二)《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签署方: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微宏动力现有股东,合称“各方”。海宁众业达与其他退出方合称为“转让方”。

 1、股权转让

 1.1 股权转让与受让

 (a)受限于《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内容,海宁众业达将其持有的微宏动力0.5928%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974,446.985美元)转让给Microvast。

 (b)作为Microvast受让海宁众业达转让股权的对价,Microvast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按下述方式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款”:

 股权转让价款 =1.75亿元人民币 ×(1+6%×N)

 上述公式中:

 “N”:指自海宁众业达向微宏动力缴付投资款之日起至《转让协议》所述之海宁众业达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到账日止的天数除以365。

 1.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a) 于外汇登记完成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 Microvast和海宁众业达应在招商银行湖州分行以海宁众业达的名义开立并由Microvast、海宁众业达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A(简称“共管账户A”)。Microvast和海宁众业达应就共管账户A以《转让协议》附件所示格式和内容签署监管协议。

 若因Microvast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Microvast拒绝或不配合办理共管账户A的开立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开立海宁众业达相应的共管账户A,则每逾期一日,Microvast应按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b) 在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A开立后一(1)日内,海宁众业达应书面通知Microvast关于共管账户A的信息。Microvast应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六(6)个月内(简称“交割过渡期”),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为便于行文,Microvast将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之日称为“股权转让价款到账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到账凭证所载日期为准)。若Microvast未在前述期限内将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则每逾期一日,Microvast应按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c) 自股权转让登记完成日(以微宏动力的登记机关向微宏动力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起五(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和Microvast应解除共管账户A的监管并将共管账户A内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为避免疑问,海宁众业达和Microvast解除共管账户A监管当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对外划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Microvast即完成其在本条项下之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在海宁众业达和Microvast解除共管账户A监管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应向Microvast提供解除《转让协议》所述各项担保措施需要海宁众业达提供和准备的全部文件;如因海宁众业达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向Microvast提供该等文件,则海宁众业达应按照其所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的20%向Microvast支付违约金。若因Microvast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Microvast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将共管账户A内的前述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定的银行账户,则每逾期一日,Microvast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1.3股权转让程序

 (a) 在《转让协议》签署后四(4)个月内,各方应促使其委派的董事作出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均认可的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决议”)。

 (b) 微宏动力应自微宏动力董事会作出本次股权转让决议之日起二十(2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手续,向微宏动力的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向微宏动力核发业务登记凭证之日为“外汇登记完成日”)。

 (c) 自Microvast根据《转让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相应的共管账户之日起二十(20)日内,各方应签署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经修订和重述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并向微宏动力登记机关提交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各项工商登记及备案文件,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登记机关向微宏动力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股权转让登记完成日”)。

 (d) 受制于《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只有Microvast已按《转让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的前提下,海宁众业达才有义务将标的股权2转让给Microvast,且标的股权2的所有权以及标的股权2上的其他权益于下列全部条件均满足时转移至Microvast:

 (i) Microvast已按约定将其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

 (ii) 微宏动力已按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e) 各方进一步确认,如Microvast未按《转让协议》之约定将其应支付给各转让方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相应的共管账户,各方不得且无权办理《转让协议》所述的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即使办理了该等股权转让手续,已办理的该等手续亦无效,且转让方有权在知晓该等情形后,有权要求微宏动力、Microvast和其他各方撤销前述股权转让手续或以转让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恢复至办理前述股权转让手续之前的状态,于此情形下,微宏动力或Microvast应按转让方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f) 海宁众业达有义务配合完成《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此相关的文件。

 1.4保证

 微宏动力对Microvast在《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

 1.5税费承担

 任一方因本次股权转让而需依法承担的税费由该一方自行承担并缴纳。

 2、变通安排

 2.1股权回购

 (a) 如微宏动力有足够的资金,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微宏动力可根据其自主决定在《回购协议》约定之“减资登记完成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但是,无论如何不得晚于自《转让协议》签署日满四(4)个月的当日)以书面方式向转让方提出回购该等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2,微宏动力可以减资的方式以《转让协议》约定之“股权回购价款”为价格回购该等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权2。

 (b) 若Microvast未按《转让协议》之约定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转让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A,或者因Microvast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违约(包括但不限于Microvast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将共管账户A内的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则海宁众业达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微宏动力以减资的方式以《转让协议》约定之“股权回购价款”为价格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标的股权2,且微宏动力应按《转让协议》之约定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c) 作为微宏动力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标的股权2的对价,微宏动力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按下述方式确定的“股权回购价款”:

 股权回购价款 = 1.75亿元人民币 ×(1+6%×N)

 上述公式中:

 “N”:指海宁众业达向微宏动力缴付投资款之日起至《转让协议》所述之相应的股权回购价款到账日的天数除以365。

 2.2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

 如发生《转让协议》约定之微宏动力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标的股权2之情形,微宏动力应按以下方式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a) 微宏动力根据《转让协议》之约定向海宁众业达提交要求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标的股权2的书面通知或者海宁众业达根据《转让协议》之约定向微宏动力提交要求微宏动力回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标的股权2的书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微宏动力和海宁众业达应在招商银行湖州分行以海宁众业达的名义开立并由海宁众业达、微宏动力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简称“共管账户B”)。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就共管账户B以《转让协议》附件所示格式和内容签署监管协议。

 若因微宏动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微宏动力拒绝或不配合办理共管账户B的开立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开立海宁众业达共管账户B,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b) 在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B开立后一(1)日内,海宁众业达应书面通知微宏动力关于共管账户B的信息。微宏动力应在收到海宁众业达的前述书面通知后,并自交割过渡期届满之日起满五(5)个工作日前将其应支付给海宁众业达的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B(为便于行文,微宏动力将前述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B之日称为“股权回购价款到账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到账凭证所载日期为准)。若微宏动力未将前述股权回购价款汇付至共管账户B,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海宁众业达为获得标的股权2而向微宏动力缴付的投资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c) 自减资登记完成日(以微宏动力的登记机关向微宏动力核发减资后新的营业执照之日为准)起五(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应解除共管账户B的监管并将共管账户B内的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为避免疑问,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解除共管账户B监管当日(其具体应以银行出具的对外划款凭证所载日期为准),微宏动力即完成其在本条项下之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在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解除共管账户B监管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海宁众业达应向微宏动力提供解除《转让协议》所述各项担保措施需要海宁众业达提供和准备的全部文件;如因海宁众业达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供该等文件,则海宁众业达应按照其所收到的股权回购价款的20%向微宏动力支付违约金。若因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微宏动力和/或其指定的人士拒绝或不配合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等)导致海宁众业达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将共管账户B内的前述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则每逾期一日,微宏动力应按其应向海宁众业达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海宁众业达支付违约金。

 2.3减资程序

 作出批准本次减资的董事会决议后,应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的减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手续、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3、担保措施

 为担保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履行其在《转让协议》项下之义务,微宏动力及Microvast同意向转让方提供以下担保:

 (a) 微宏动力以《转让协议》附件《微宏动力抵押资产清单》所列全部资产(简称“抵押物”)向转让方提供抵押担保。微宏动力和转让方应以《转让协议》附件所示格式和内容签署抵押协议。微宏动力应于《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生效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但非因微宏动力的违约导致的延迟,微宏动力不承担责任。各转让方应按照各自的标的股权的相对比例而对应享有本条项下的抵押担保权利(为避免疑问,任一转让方的标的股权的相对比例 = 该转让方的标的股权数额 ÷ 各转让方全部标的股权数额之和 × 100%,下同)。

 (b) Microvast同意以其持有的微宏动力30%的股权(对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额24,539,359.268美元,实缴注册资本出资额24,539,359.268美元)(简称“质押物”;为避免疑问,前述质押物的股权比例为《回购协议》项下之股权回购及减资完成时的股权比例)向转让方提供质押担保。Microvast和转让方应以《转让协议》附件所示格式和内容签署股权质押协议。Microvast和微宏动力应于《转让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生效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但非因Microvast和微宏动力的违约导致的延迟,Microvast和微宏动力不承担责任。各转让方应按照各自的标的股权的相对比例而对应享有本条项下的质押担保权利。

 4、Microvast及微宏动力的承诺

 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向转让方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在《转让协议》签署日至Microvast或微宏动力向转让方支付《转让协议》约定之股权转让价款或股权回购价款之日止:

 (a)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Microvast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售、质押、抵押、交换、抵债、赠与、授权购买、授权管理或者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微宏动力股权(但《转让协议》约定之情形外);

 (b) 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应保持Microvast、微宏动力及其下属企业有效存续,确保Microvast、微宏动力及其下属企业合法合规、有效地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损害Microvast、微宏动力及其下属企业资产、业务、商誉或可能导致Microvast、微宏动力及其下属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行为;

 (c)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未经转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Microvast及微宏动力不得有下列行为:(i)进行合并、整合、兼并、收购、对外投资、分立、中止经营、重组、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ii)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iii)出售、转让、赠与、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微宏动力的业务、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重大资产;(iv)进行任何对微宏动力有效存续、生产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d) 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应及时将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关于Microvast及微宏动力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通知转让方;

 (e) 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应及时通知转让方任何关于可能对Microvast及微宏动力的存续、资产、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商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状况,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不利状况或对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5、协议解除

 若发生《转让协议》约定情形,《转让协议》可以被解除。

 6、生效

 《转让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三)《协议书》

 签署方: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主体

 1、自《协议书》签署日起的六(6)个月内(简称“过渡期”)以及在退出投资人自过渡期满后六(6)个月内(简称“过渡期2”)根据《协议书》作出选择前(简称“在交易方式选择前”,指:若退出投资人选择以第一种方式完成交易,则在《转让协议》项下之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完成前;若退出投资人选择以第二种方式完成交易,则在解除担保措施手续前),退出投资人同意中止行使其在业绩承诺及股权补偿权、回售权和赎回权、优先购买权、强制随售权、优先认购权和反稀释权、引进新投资方项下权利。

 2、在过渡期内以及在交易方式选择前,未经退出投资人一致事先书面同意,Microvast不得转让、出售、质押、抵押、交换、抵债、赠与、授权购买、授权管理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持有的微宏动力股权;但是,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前提下,Microvast可以处置其持有的部分微宏动力股权(该等Microvast转让的微宏动力股权的受让方称为“股权受让方”):

 (1)Microvast处置微宏动力股权的目的是为筹集资金(包括银行融资)全部或部分用于向退出投资人支付《转让协议》约定之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价款(“Microvast应付价款”);

 (2)Microvast及股权受让方同意,股权受让方将其于《协议书》本条项下应支付给Microvast的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至以Microvast名义开立的并由退出投资人及Microvast共同监管的共管账户,但该等Microvast转股所得价款中超出Microvast应付价款的部分不受此限,且Microvast、股权受让方及退出投资人已就此签订相关协议;

 (3)Microvast处置微宏动力股权不会导致微宏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Microvast转让其持有的微宏动力股权,退出投资人有权行使跟售权(共同出售权)约定之权利(在此情形下,不得视为退出投资人违反《回购协议》和《转让协议》之约定)。

 3、在过渡期内以及在交易方式选择前,未经退出投资人一致事先书面同意,微宏动力不得增加注册资本。但是,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微宏动力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进行股权融资(简称“股权融资”):

 (1)微宏动力股权融资的目的是为筹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向退出投资人支付《转让协议》约定之全部或部分股权回购价款(“微宏动力应付价款”);

 (2)微宏动力股权融资的新进投资方同意将其应支付给微宏动力的投资款直接支付至由微宏动力名义开立的并由退出投资人或其指定人士监管的共同账户,但该等投资款中超出微宏动力应付价款的部分不受此限,且微宏动力、新进投资方及退出投资人已就此签订相关协议;

 (3)微宏动力股权融资不会导致微宏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在过渡期内以及在交易方式选择前,各方不得要求微宏动力分配利润,且微宏动力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分配利润。

 5、在过渡期内以及在交易方式选择前,微宏动力和Microvast可暂停履行其在退出投资人投资微宏动力时协议约定的尚未实现的承诺,且退出投资人无权干预Microvast和/或微宏动力的上市计划;退出投资人不得在过渡期内以及在交易方式选择前以前述事项为由要求微宏动力和Microvast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各方确认,退出投资人根据《协议书》中止行使或未行使相关权利不代表退出投资人放弃其投资微宏动力时协议约定已产生的权利和权益。但《协议书》签署后,对于微宏动力、Microvast等未能完成其在退出投资人投资微宏动力时协议约定之承诺,退出投资人不得在过渡期内及在交易方式选择前以此为由要求微宏动力、Microvast等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协议书》解除且退出投资人继续保持股东身份的,各方仍应承担退出投资人投资微宏动力时协议约定项下之义务和责任,退出投资人有权向微宏动力、Microvast等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协议书》解除后三十(30)日内就退出投资人投资微宏动力时协议约定项下各自未完成之承诺进行补救。

 7、若在过渡期内以及在交易方式选择前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经全体退出投资人一致同意后,退出投资人有权向微宏动力和Microvast发送书面通知以终止《协议书》第1条、第4条、第5条和第9条;自该等书面通知述明的日期起,《协议书》第1条、第4条、第5条和第9条不再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退出投资人有权行使《协议书》第1条、第4条、第5条和第9条约定之中止和暂停的权利:

 (1) Microvast和/或微宏动力严重违反《回购协议》和《转让协议》之约定,致使《回购协议》和《转让协议》项下之商业目的无法实现;

 (2) Microvast和/或微宏动力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致其主营业务收入相比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下降50%;

 (3)Microvast和/或微宏动力无偿或以显著低价转移其资产、抽逃出资或丧失商业信誉。

 若退出投资人根据本条约定终止《协议书》第1条、第4条、第5条和第9条,则《协议书》、《转让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应被同时解除。

 8、若微宏动力或Microvast违约未在过渡期内按《转让协议》的规定将股权回购价款和/或股权转让价款付至相关共管账户,则各退出投资人应在过渡期2内决定选择:

 (1)第一种方式:执行其在《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前提是相关退出投资人应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流程将其届时所持微宏动力全部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给Microvast并完成相关工商登记,以使该退出投资人不再登记为微宏动力的股东,且该退出投资人不再享有作为微宏动力股东的所有权利,该退出投资人不得依据退出投资人投资微宏动力时的协议约定向微宏动力、Microvast主张权利。

 (2)第二种方式:恢复其作为微宏动力股东的权利,并有权以股东身份根据退出投资人投资微宏动力时的协议约定按照其届时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向微宏动力或Microvast提出主张,但前提是相关退出投资人不再要求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继续履行其在《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项下的义务。在该退出投资人恢复微宏动力股东权利的同时,《协议书》、《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对于该退出投资人解除(但是,在此情形下,《协议书》、《转让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仍对除该退出投资人以外的其他各方继续有效)并且各方应立即注销/变更相关担保登记。

 若任何退出投资人未能在过渡期2内作出选择,则在过渡期2届满之日《协议书》、《转让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对于该退出投资人解除(但是,在此情形下,《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仍对除该退出投资人以外的其他各方继续有效),各方有义务签署与此相关的文件并应立即注销/变更相关担保登记。

 若任何退出投资人选择上述第一种方式,就微宏动力和Microvast在《协议书》、《转让协议》和相关担保协议项下因其欠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回购价款和股权转让价款)而对该退出投资人承担的一切责任,该退出投资人应当首先通过根据相关担保协议的规定执行《转让协议》项下的担保所取得的收益获得偿付,就未获偿付部分可以其他方式向微宏动力和/或Microvast主张。

 9、各方承诺,不在过渡期内及在交易方式选择前提起针对其他各方的仲裁、诉讼。

 自微宏动力按《回购协议》的规定完成股权回购价款支付义务之日起,如《转让协议》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则各退出投资人有权选择以下二者之一:(1)解除《协议书》、《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并以股东身份根据退出投资人投资微宏动力时的协议约定按照《回购协议》项下减资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向微宏动力或Microvast提出主张,但须先行解除《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但微宏动力或Microvast不配合办理解除担保手续的除外);或(2)根据《转让协议》及相关担保协议执行担保,再就未获偿部分向微宏动力或Microvast提出主张。

 10、在任何情况下,如《回购协议》及/或《转让协议》被解除的,《协议书》应同时解除。

 11、微宏动力及/或Microvast于《回购协议》及《转让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各退出投资人不再对微宏动力和/或Microvast享有任何主张和权利。

 12、《协议书》于各方签署后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2017年投资微宏动力时:一方面,希望微宏动力领先的动力锂电池技术与公司成熟的新能源充电运营系统相结合,有助于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进一步拓展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另一方面,通过增资入股微宏动力,公司可以分享微宏动力后续发展的积极成果。由于微宏动力2017年经营业绩不达预期,加之微宏动力拟开展海外业务合作,微宏动力管理层转由推动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于海外上市的计划,上市主体将变更为微宏动力的母公司Microvast,此计划与公司的投资目标相背离,海宁众业达直接持有微宏动力的股权,后续需通过复杂的跨境换股持有Microvast股权,在目前国家外汇管制背景下,也难以顺利实现公司的投资目标,公司决定退出微宏动力。

 本次退出微宏动力,若能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足额收到回售微宏动力股权全部价款,将可能产生投资收益约2,300万元;如不能足额收到回购价款/转让价款,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的股权将存在资产减值的可能,可能会对公司2018年度的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以实际为准)。前述对公司2018年业绩的影响具体以届时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数据为准。

 2、微宏动力为公司控股曾孙企业海宁众业达的参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3、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宁众业达将不再持有微宏动力的股权。

 六、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

 本次交易分两步进行:微宏动力目前账面现金可以足额支付海宁众业达于第一步退出时所需支付的股权回购价款,但后续微宏动力如运营资金消耗,存在现金不足偿付首期回购款的风险;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微宏动力存在现金不足偿付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的风险,为担保Microvast/微宏动力履行足额支付第二步退出所需股权转让价款/股权回购价款,微宏动力以其土地、房产等提供抵押担保、Microvast以持有微宏动力部分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在此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

 3、《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4、《协议书》。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18-18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鸿达”)拟与贵州易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易安达”)签署《关于合资成立贵州英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备忘》(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共同投资设立贵州英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贵州英诺威”或“合资公司”),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成都鸿达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出资比例为75%,贵州易安达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出资比例为25%。贵州英诺威将主要开展立足贵阳市、覆盖贵州省的充电网络建设运营工作。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人员办理本次对外投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设立贵州英诺威的相关协议、办理工商手续等。该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成都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名称:成都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MA62Q0CD4Y

 4、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5、法定代表人:杨松

 6、经营场所:成都市新津县新材料产业功能区西创路南侧

 7、经营范围:新能源、充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力配电设备、器材的批发、零售、租赁;电力项目开发;商务信息咨询;数据库开发、服务及管理;充电设施设计、安装、维护;充电设备的批发、零售、租赁;电子商务;电动车充电服务;电动车配件及用品的销售;汽车租赁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汽车电池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关系:成都鸿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公司持有其60%股权。

 (二)贵州易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名称:贵州易安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MA6DN2BM07

 4、注册资本:500万

 5、法定代表人:赖纲

 6、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大道孟关汽配城

 7、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研发、设计、安装:汽车充电系统及设备;汽车充电服务;电动车采购销售维修服务;销售汽车配件;电动汽车族凭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物联网技术开发;物联网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智能终端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装让;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产权及控股股东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赖纲持有贵州易安达80%股权。

 9、与公司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贵州英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

 2、注册资本:2,000万

 3、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

 4、法定代表人:杨松

 5、经营范围:新能源、充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动车充电服务;新能源数据信息咨询、数据库服务、数据库管理;充电设施设计、安装、维护;充电设备的批发、零售、租赁;经营电子商务、网络商务服务;电动车配件及用品的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汽车电池租赁、销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6、出资情况:成都鸿达出资1,500万元,出资比例为75%;贵州易安达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为25%。

 以上以主管机关最终核准内容为准。

 四、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成都鸿达与贵州易安达签署《关于合资成立贵州英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备忘》,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协商确定联合出资成立合资公司贵州英诺威(具体信息详见前文“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根据贵阳市场需求及发展前景,结合双方意愿和优势,立足贵阳公交公司充电业务为基础,逐步发展贵州省内其他地市的公交车充电业务和交运、物流商业用户充电业务,工作包含充电网络规划、投资、运营和维护工作。

 2、双方确定贵州英诺威股权比例为:成都鸿达75%,贵州易安达为25%。

 3、双方约定:在需要引入其他资本入股时,原则上采用增资入股方式引入,但如果其他资本方需要达到20%股份占比以上时,超出部分将由贵州易安达单方转让股权,以便保证成都鸿达股权比例不低于60%,贵州易安达股权转让价格由贵州易安达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4、双方确定以公交车充电需求为依据,逐步建设充电系统,确保投运充电站的投资收益。

 5、合作双方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情况下,在贵州区域内,不得与第三方开展对合资公司具有竞争性的合作,无论资本还是业务合作。

 6、各方义务

 6.1成都鸿达:

 负责提供符合国家标准且具有竞争力的充电系统技术和产品,提供符合要求的充电站场设计方案;提供充电站建设、安装、调试等充电系统建设工作支持;为合资公司的运营工作提供保障。

 6.2贵州易安达:

 负责引入贵阳市公交车充电业务来源,积极拓展贵州省内城际客运车辆、物流车、出租车商用充电需求;为项目充电系统建设提供设备安装、运营维护的协助工作;为合资公司提供行政事物必要的协助。

 7、合资公司准则

 7.1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贵州英诺威《公司章程》进行,各方均派出董事,每年二次以上董事会,商定发展方向和审核预决算,监事由非控股方指派,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管理、运营贵州英诺威。

 7.2合资公司每年按照其《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利润分红。

 8、贵州英诺威运营三年内,各方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在贵州英诺威盈利后,股东可以按照市场标准转让股份,各股东可以按照发展需求协商转让,内部股东优先受让。

 9 、《合作备忘》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投资设立的贵州英诺威,将立足贵阳公交公司充电业务为基础,逐步发展贵州省内其他地市的公交车充电业务和交运、物流商业用户充电业务。公司拟通过本次对外投资,积极推动公司在贵州省预装式充电站的建设、运营等,进一步完善公司新能源充电业务的产业链区域覆盖,加快公司新能源业务发展步伐,同时可以进一步推动公司工业电气分销、系统集成以及成套制造业务的发展。

 2、存在的风险

 本次成都鸿达与贵州易安达投资设立贵州英诺威,尚需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本次对外投资从事的是新能源汽车的充电业务,受行业政策如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产业政策调整等政策变化的影响,以及行业竞争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收回投资或投资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六、公司近半年在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的主要进展情况

 1、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鸿达于2017年8月中标宜宾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位于临港区白塔路公交场站的充电设施运营招标工作,承接了宜宾市首个公交充电站投资运营业务,该充电站于2017年9月底开始运营,服务于50辆电动车,年充电量预计为300万kwh。2018年1月,成都鸿达在宜宾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宜宾鸿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宜宾市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业务。

 2、2017年10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众业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纯电动公交车充电站设备及相关服务的招标项目,中标涉及金额1,206万元。

 3、2018年2月,成都鸿达与内江市运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宏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内江因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成都鸿达出资550万元,持有55%股权。内江因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主要开展内江市新能源汽车的充电相关业务。2018年2月,内江公交第一个甜城大道充电站已开始运营。

 除以上进展,自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业务以来,公司充电桩、充电站业务在广东、四川、河南、海南、湖南等多地均有项目订单,并同时开展充电运营业务。

 七、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跟进投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会议决议;

 2、《关于合资成立贵州英诺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备忘》。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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