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2月9日(星期五)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9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18年2月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18年2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毅勇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股585,616,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有表决权股份585,405,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2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98%。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提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调整董事会决策权限等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修订董事会决策权限、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地点、会议通知、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修订董事会决策权限的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4、关于选举王义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选举王义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王义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王景明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整体表决情况
■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
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景明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王景明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苏毅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