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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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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18-008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9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2月9日上午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2月8日下午15:00至2018年2月9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绿景广场主楼37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主持人:叶澄海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7、《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已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2月6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股份718,789,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169%,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0人,代表股份6,743,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7%,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717,055,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511%,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三)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734,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8%,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四) 公司7名董事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王红欣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会议,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颜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

 表决结果:同意717,815,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反对974,3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69,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522%;反对974,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8,789,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43,6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立峰 罗雪珂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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