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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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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131,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9749%。

 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19人。

 3、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月26日。

 4、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219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31,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9749%。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了审核申请材料。

 2、2014 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转批的国资委《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4]1083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原则同意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3、2014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公司于2014 年12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2014年12月26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4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4年12月29日,向符合条件的234名激励对象授予639.1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5年1月23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授予的639.1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

 7、2016年3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智波等10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9.52元/股,回购数量共计16.1万股。

 8、2016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程占辉等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19.52元/股,回购数量共计8.7万股。

 9、2016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220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47,664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7年11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4年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3日总股本209,641,5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000000股。根据《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2016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11、2017年11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张静博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被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6.5067元/股,回购数量共计2.4万股。

 12、2017年12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219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31,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相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根据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为锁定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12月29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于2017年12月28日期满。

 (二)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注:

 (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 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月26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31,000股,占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33.33%,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9749%。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19人。

 4、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余少华、夏存海、吴海波、胡广文、金正旺、黄宣泽、毛浩、徐勇、吕向东、余向红、胡强高、毕梅)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 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五、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21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七、 监事会意见

 经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公司219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在锁定期内的考核结果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要求,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八、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第二期解锁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第二期解锁所涉及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九、 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法律意见书》;

 5、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6、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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