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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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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18-004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签署、生效日期:2018年1月16日

 2、签署地点:宁夏银川市

 3、债务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4、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5、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5、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6、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2017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2亿元(含已有贷款、担保、尚未收回的保函)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开立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合作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银行的授信情况、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贷款利率等择优选择信贷银行并确定具体融资金额。上述所列担保仅限于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除《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9.11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外的担保,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此次授信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授信有效期内签署一切与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17年3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15)、《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16)及2017年4月24日披露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4月29日

 3、住所:银川高新区科技园A栋6号

 4、法定代表人:冯学江

 5、注册资本:20,000万元

 6、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 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单位:元)

 ■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有下列各方签署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

 1、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NY010010210020180100007)及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2、乙方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及其附件确定。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中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五)保证期间: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到期之日后的两年止。如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两年,如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两年。

 (六)乙方的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致使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论其他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减免,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7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2%,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7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2%,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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