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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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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编号:2018-006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终结执行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33099.7201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已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公司2017年年报将不再计提此前计提的预计负债33100万元。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0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披露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湖北省分行”)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高院”)起诉武汉晋昌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晋昌源”)及本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

 2017年6月24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高院关于此案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武汉晋昌源向交行湖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099.7201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及复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此后公司为了消除连带清偿责任,敦促武汉晋昌源履行还款义务,公司、武汉晋昌源与交行湖北省分进行行沟通后达成和解,交行湖北省分行向法院申请终止上述判决的执行程序。

 近日,公司收到该案的执行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的(2017)鄂01执2304、23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本院恢复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在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中根据湖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会计准则计提了预计负债33100万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交行湖北省分行向法院申请终结判决的执行,法院已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公司2017年年报将不再计提对应的预计负债。

 四、备查文件

 上述案件《执行裁定书》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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