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01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7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16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获取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和美元提交本基金的认购/申购申请,其中使用人民币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使用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美元份额;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份额,外币份额以相应币种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

 ■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成熟市场(包括香港市场),少量资产投资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大额赎回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的公募基金来实现资产配置的目标,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投资过程中,将把流动性作为本基金标的基金选择的重要考察指标,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以及摆动定价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者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于采用不同币种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根据所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在使用金融模型时,可能会因为模型使用不恰当、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6、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一只QDII基金,可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基金投资表现因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可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本基金的投资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资产经过换汇后投资于主要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同时不排除少量资产投资于其他国家或地区。港元与人民币之间以及其他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境外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在特定情况下,境外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通过该国或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地区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香港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进行投资时,不排除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或地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故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而不为获取投机收益,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8、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9、境外证券投资额度限制引致的风险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产品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的理论选择海外ETF与主动管理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标的,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型基金、股票(含优先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贯彻“自上而下”的分析框架,通过分析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形势和变化态势、市场趋势(将结合企业盈利状况、估值水平、流动性、投资主体行为以及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及政治与经济政策动向,分析、比较和把握股票、债券、大宗商品、另类资产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特征;并结合资产配置理论以及金融工程的组合构建和分析方法,采用目标风险和战术调整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对各大类资产进行战略配置与调整。

 本基金目标风险水平以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参考标准,将使用资产-目标风险配置模型来制定适应组合风险收益比的大类资产配置框架,以较为稳定的权益、固定收益,以及商品的比例来实现对目标风险的把控;在战略配置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实际投资比例进行战术性调整和基于量化模型进行风险优化,以期达到平滑风险,降低短期回撤,规避负向事件,以及平衡各类资产的作用。

 战术调整的依据包括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以及经济周期变化的判断以及对各类资产短期风险的把握。此外,在遇到较大的申购赎回情况时,本产品会以短时降低偏离目标风险的方式应对申赎。

 (二)标的基金投资策略

 在体现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框架下,本基金将主要在欧美和香港金融市场中进行标的基金选择,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ETF,共同基金以及监管允许范围内的另类投资产品。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策略和定性分析策略相结合的方式精选标的基金,定量分析将主要以基金的流动性、稳定性和收益性作为重要的选择指标,同时兼顾考虑基金所须承担的费率水平。

 1、流动性

 考察投资标的流动性的指标包括了标的共同基金或ETF的规模,日度和月度的平均申购和赎回量(或ETF的交易量)以及大额申购或赎回造成的价格或净值变化。

 2、稳定性

 考察稳定性的指标包括了所选标的之历史波动率、夏普比例、回撤幅度、对事件性因素的反应,以及市场承压表现等情况。

 3、收益性

 考察标的收益性的指标包括投资标的所能带来的股息、债利、持有期预期回报、汇率转换回报以及投资标的自身的资本增值潜力。

 定性分析将结合基金公司、投资经理、投资决策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因素进行考量,选择投研团队稳定、投研实力突出、公司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查业绩良好的基金作为重点配置对象。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 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权证、远期合约、掉期以及其他衍生工具。本基 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更好地实现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衍生品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进行证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等投资,以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经监管部门允许,并履行相应程序后,可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禁止行为与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若有)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或不同投资者;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或投资者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 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型基金、股票(含优先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境外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本基金境外投资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6、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7、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政策的 调整或修改对本基金的效力并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组合限制政策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组合限制政策前,应并向监管机关更新本基金注册或备案,并在实施前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2项、第5-10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计价的MSCI全球股票指数(MSCI World Index)收益率×40% +人民币计价的花旗全球政府债券指数(Citigroup World Government Bond Index)×60%

 MSCI全球股票指数是MSCI Inc.推出的综合反映全球23个成熟市场上大中市值股票的标杆性指数,具有国际知名度高、市场代表性强、流动性好的优势,其成分股覆盖成熟市场85%的市值,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花旗世界政府债券指数(WGBI) 综合反映固定利率、本地货币、投资级主权债券的表现,目前由20多个国家发行的主权债券组成,以多种货币计价,拥有超过25年的历史,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业绩比较基准。

 该基准所选指数已涵盖全球主要市场和资产类别,充分反映全球股市和债市的综合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考虑到本基金的目标风险定位,采用40%的 MSCI 全球股票指数与 60%的花旗全球政府债券指数之和作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符合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的证券投资基金产 品,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通常情况,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费用的投票事项。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八、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券商: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实力。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研究支持服务。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举办推介会、及时沟通市场情况、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九、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在未来,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选择境外投资顾问,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境外投资顾问,此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