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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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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18-002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粤传媒”)于2018年1月9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7)粤0111执6248-625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执行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申请执行人:粤传媒,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13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强。

 被执行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香榭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洛川中路1150号6幢409室。

 法定代表人:钟浩敏。

 申请执行人粤传媒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执行人香榭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7)粤0111民初6198-62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白云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分别为2,087,000元、10,435,000元、10,560,000元、20,851,312.88元,执行费分别为23,270元、77,835元、77,960元、88,251元。白云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白云区法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并书面同意白云区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 裁定结果

 白云区法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111执6248-62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 该案相关披露情况

 本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相关公告,如下表所示: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法院已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予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五、 其他说明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持续关注相关进展。

 六、 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17)粤0111执6248-6251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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