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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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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5 证券简称:南京熊猫 公告编号:临2017-063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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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7月27日,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熊猫”)收到副总经理郭庆先生报告,郭庆先生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25号),决定对其谈话了解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

 2017年12月19日,郭庆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2号),主要内容如下:

 郭庆涉嫌短线交易“南京熊猫”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6年3月1日至11月24日,郭庆操作本人账户连续交易南京熊猫,基本交易情况如下:2016年3月1日,买入5,000股,成交金额55,850.00元;3月7日,卖出5,000股,成交金额59,850.00元;3月14日,买入1,500股,成交金额18,150.00元;9月5日,买入600股,成交金额9,300.00元;11月24日,卖出2,100股,成交金额32,487.00元。

 上述交易在不包含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9,037.00元,在含交易费用情况下盈利8,414.24元。

 郭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郭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郭庆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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