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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收到公司董事暨股东刘开同先生的通知,刘开同先生于2017年12月18日、2017年12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17.3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5%,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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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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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 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
2. 刘开同先生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
(1)中科金财通过本次交易向本人发行的中科金财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和质押。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股份质押,需获得中科金财实际控制人书面同意方可执行。在十二个月届满后按如下比例逐步解除限售:
a.自本次股份发行交易完成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且审计机构对滨河创新2014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中科金财股份数量的30%;
b.审计机构对滨河创新2015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中科金财股份数量的30%;
c.审计机构对滨河创新2016年度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后,解除锁定股份的数量为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中科金财股份数量的40%。
(2)锁定期内,本人如因中科金财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中科金财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截至本公告日,刘开同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3. 本次交易行为按规定不存在需要事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刘开同先生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承诺,也未违反股份锁定承诺。;
4.本次减持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次减持完成后,刘开同先生不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