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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艾维克酒店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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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曲景文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有董事曲景文、唐军、堵娟、张宪、鲍卉芳、吴坚,监事胡晓峰、洪波、许培辉、郭念。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吕杰、黎学勤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王正喜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张银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总会计师堵娟、董事会秘书顾韶辉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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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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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66,270,802股、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110,726,172股、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42,176,019股、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科工”)持有本公司38,652,558股。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中航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及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谭四军、黄娜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