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17-05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合计持有 5% 以上股东尚磊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了股东减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持股 5% 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接到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尚磊的股份减持相关资料,告知其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至2017 年 12 月 19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88,500 股。本次减持后,尚磊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485,9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8%,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尚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未履行承诺,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若减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并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本人在减持公司A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若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等触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尚磊近期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关于股东的减持计划等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2、本次变动后,尚磊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股票代码:0028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尚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次减持后尚磊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为 4.9999831%,为了表述便利和统一,小数点后第五位按去尾原则处理。除此之外,本报告书中其他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上述处理方式可能导致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尚磊先生持有本公司9,574,4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5%,为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尚磊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尚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出于委托人资金安排的需要。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易明医药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易明医药的股份比例为4.9999%,不再为持有易明医药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其持有的易明医药股票的可能性,并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2017年12月1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易明医药9,574,468股,占易明医药总股本的5.0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易明医药9,485,968股,占易明医药总股本的4.99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形式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共计9,574,4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中2,870,000股已被质押。除前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尚磊于2017年12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易明医药无限售流通股股份88,500股,占易明医药总股本的0.0466476%,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易明医药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尚磊

 年月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文本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尚磊

 签字:

 日期:年月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