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400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孙继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陈光源先生、陶安平先生、朱超先生均因为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萍女士出席了会议;财务负责人何小阳女士、总工程师黄得云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因涉及关联交易,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弘(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青企联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青年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议案3,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子江、钱珍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