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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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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1 证券简称:华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7-081号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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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承接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说明。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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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注1]募集资金专户已于2017年12月完成销户;[注2]及[注3]两大募集资金专户均已于2017年4月完成销户。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剩余募集资金账户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393563996624。

 公司及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3563996624,截止2017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54.36319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00亿片出口固体制剂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元、程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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