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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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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17—069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60%)—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秦公司”),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的深秦茶光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深秦项目”),已于2017年1月与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该项目目前已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缴付了部分地价。根据项目开发进度及资金需求,并经公司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协商,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同意给予深秦公司信用额度人民币5亿元,有效期5年。在上述信用额度内给予深秦公司“城镇化建设贷款”人民币5亿元,用于深秦项目拆迁、土地综合整治、旧城镇和旧厂房建设改造、写字楼和商业服务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支付项目相关税费等资金需求。

 为支持深秦公司业务发展,公司为该笔“城镇化建设贷款”提供担保,期限5年,担保方式为:1、深秦项目土地抵押;2、深秦公司双方股东(天地集团和华粤豪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深秦公司100%的股权质押。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83年10月

 3、注册地点:深圳

 4、法定代表人:杨国富

 5、注册资本:2,000万

 6、主营业务:生产、销售水泥制品;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材产品及其技术开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生产、销售混凝土外加剂。

 7、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60%)

 8、股本结构:

 ■

 9、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方式:1、深秦项目土地抵押;2、深秦公司双方股东(天地集团和华粤豪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深秦公司100%的股权质押。

 (二)担保期限:五年

 (三)担保金额:50,000万元

 有关深秦项目情况详见2015年1月5日、2015年5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四、董事会意见

 深秦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60%),其拟建设的深秦城市更新项目地处留仙洞总部基地片区,未来发展前景乐观,且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投融资、偿债能力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深秦公司股东—深圳市华粤豪霆投资有限公司也将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担保公平、对等。公司本次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占公司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29.10% 。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17—068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13日(星期三)以书面通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独立董事梁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沈险峰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园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整,由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500万元整,期限一年,由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的议案;

 同意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人民币50,000万元整,期限五年,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1、深秦项目土地抵押;2、深秦公司双方股东(天地集团和华粤豪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深秦公司100%的股权质押。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我公司为(授信申请人)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简称“建行”)申请的城镇化建设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别、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及其全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同时,我公司同意将所持有的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60%的股权质押给该行。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因工作需要,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展海波先生提名、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17年第1次临时会议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张慧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职务,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止。

 附:张慧先生简历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详见当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关于召开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

 张慧 男、1983年11月生,本科学历,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历任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财务部会计,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合并报表会计、副经理。现任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部经理。

 张慧先生目前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持有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17—070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提案,现予以通知。

 3、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所列明的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无需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8年1月4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8年1月5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至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城镇化建设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公司拟为(授信申请人)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简称“建行”)申请的城镇化建设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别、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及其全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同时,我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深圳市深秦实业有限公司 60%的股权质押给该行。

 本提案为股东大会特别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提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7年12月2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及登记地点:

 凡符合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18年1月3日(星期三)、4日(星期四)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或于2018年1月5日(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4:20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公司总部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持股凭证原件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进行登记;

 (3)有资格出席但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复印件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3、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本公司总部联系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路东物商业大楼10楼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755)86154212

 传真:(0755)86154040

 邮箱:std000023@vip.163.com

 邮政编码:518057

 联系人:侯剑、张茹、李佳杏、王琳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023”,投票简称为“天地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提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4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1月5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有效期:

 一、委托表决事项:

 ■

 二、若会议有需要股东表决的事项而本人未在本授权委托书中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 □ 有权 □ 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表决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3 证券简称:深天地A 公告编号:2017-067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深天地A”、“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君浩”),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林宏润与林凯旋夫妇。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旗同德”)与广东君浩于2017年12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A》、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集团”)和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果汁”)与广东君浩于2017年12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B》,且上述协议均涉及解除条件,本交易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2017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华旗同德、东部集团、恒通果汁的通知:华旗同德与广东君浩于2017年12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A》,华旗同德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1,000,0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广东君浩,转让价款为1,050,000,000 元;东部集团和恒通果汁与广东君浩于2017年12月1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B》,东部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7,000,0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广东君浩,转让价款为350,000,000 元,恒通果汁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000,000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广东君浩,转让价款为500,000,000 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广东君浩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8,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39%,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君浩的股东林宏润、林凯旋夫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之一: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二)转让方之二: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三)转让方之三: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四)受让方: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广东君浩与华旗同德签订了《合作意向书A》和《合作意向书A补充协议》,广东君浩与东部集团和恒通果汁签订了《合作意向书B》、《合作意向书B补充协议》和《合作意向书B补充协议二》。上述事项及协议的相关内容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公司发布的《关于股东签署〈合作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6),2017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股东签署〈合作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2017年12月1日公司发布的《关于股东签署〈合作意向书B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4)进行了公告。

 广东君浩与华旗同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A》,与东部集团和恒通果汁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B》,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书A》

 广东君浩与华旗同德于2017 年12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A》,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保证方(一):深圳华旗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保证方(二):姜洪文

 乙方(受让方):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方(一):林凯旋

 乙方保证方(二):林宏润

 (以下将甲方保证方(一)、甲方保证方(二)合称“甲方保证方”,乙方保证方(一)、乙方保证方(二)合称“乙方保证方”。

 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双方、甲方保证方、乙方保证方合称“各方”,“一方”指各方中任何一方。)

 2、转让标的

 2.1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为一家注册于广东省深圳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023,股票简称:深天地A。经营范围为:商品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物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府办函【1994】278号文执行)。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该公司总股本为138,756,240股,其中甲方持有21,000,000股,占总股本的15.13%。

 2.2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21,000,000股股份(下称“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5.13%。

 2.3甲方出让和乙方受让的本协议约定之标的是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甲方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资产分配权等标的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3、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50元,即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1,000,000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壹拾亿伍仟万元(RMB1,050,000,000元)。

 4、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根据以下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二(2)期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第一期价款为人民币叁亿玖仟万元(RMB390,000,000元)。乙方应于不迟于2017年12月22日(含当天)向甲方以书面方式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叁亿玖仟万元(RMB390,000,000元),其中贰亿壹仟万元(RMB210,000,000元)为定金,该定金金额于标的股份及乙方向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标的公司合计17,000,000股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自动转为乙方已支付的第一期价款,甲方应于2017年12月21日之前或当天向乙方出具书面付款通知书。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第二期价款为人民币陆亿陆仟万元(RMB660,000,000元),应由乙方于不迟于2018年1月31日(含当天)支付至共管账户(共管账户以甲方名义开具),并在标的股份及乙方向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标的公司17,000,000股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日当日由共管账户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的第二期价款在共管账户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前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

 5、股份过户

 5.1本协议签署且乙方完成按“4、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一款第(2)项约定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5.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承诺在乙方按“4、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一款第(2)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下简称“过户期限”)内完成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非因甲方原因未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间顺延。

 6、甲方的履约义务

 6.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提供甲方内部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甲方保证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提供甲方保证方股东会关于同意提供本协议项下担保义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其他需要的批准文件原件(如有)。

 6.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提供证明其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及持股具体数额的最新证明文件。

 6.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与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6.4甲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积极推动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并确保于法律及标的公司章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启动选举新董事、监事的临时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甲方和甲方保证方承诺对董事会、监事会改组给予(并促使其关联方给予)最大的支持和配合。

 6.5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7、乙方的履约义务

 7.1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7.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股份转让确认函》,及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7.3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8、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8.1甲方所述“备查文件”中“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中《股份转让协议书A》附件一之声明、承诺及保证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8.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甲方及其关联方应确保“备查文件”中“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中《股份转让协议书A》附件二所列事项。

 8.3甲方是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法人,依法可订立本协议,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8.4甲方应保证其在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8.5所转让的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除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质押给乙方外,甲方承诺转让的标的股份在过户登记日前一刻不存在任何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标的股份作出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决定或者通知。

 8.6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效益、财务及财产状况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利变化。

 8.7甲方承诺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其自身及其关联方均不会直接或间接以认购、收购或其他方式增持标的公司的股份。

 8.8甲方承诺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所发生的或拟进行的有关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人事任免或调整事宜,甲方与甲方的关联方将给予乙方最大的支持和配合,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反对、阻挠或妨碍乙方对上述人员的任何人事任免或调整。

 8.9甲方保证方对《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B》项下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备查文件”中“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中《股份转让协议书A》附件三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9.1乙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9.2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9.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乙方承担的任何其他合法义务。

 10、保密和信息披露

 10.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时,不能将本协议内容向甲乙双方及各自聘请之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审批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披露。

 11、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1.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3)个月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且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定金、第一期转让价款及定金和第一期转让价款所产生的全部银行利息。

 11.3出于本协议之目的,如甲方在乙方按“4、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一款第(2)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双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及乙方向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标的公司合计1,700万股股份全部过户登记手续,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退还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及对应的全部银行利息,非因甲方及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因造成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除外。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应指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无法避免或对其后果无法克服而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完全地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瘟疫及任何其他前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形,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2.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应立即进行协商谋求合理公正的解决,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减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12.3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受阻碍的一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存续期间可免除其由于不履行本协议之违约责任。

 13、费用和税收

 13.1 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各方应自行承担其支出的与本协议以及项下交易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交易准备、谈判和执行的费用)。

 13.2各方应各自自行负责支付因根据本协议完成交易而可能应由其支付的任何税项。

 14、违约责任

 1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条款、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甲方保证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三个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14.3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任一方放弃转让《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B》项下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4.4乙方放弃购买《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B》项下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15、适用的法律、争议的解决

 15.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5.2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或是有关本协议的违反、终止、解释或无效等主张均应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规则为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的语言为中文。

 15.3仲裁庭由三(3)名成员组成。甲方指定一(1)名仲裁员,乙方指定另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两名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但如果在一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三十(30)日内任何一(1)名仲裁员未能按照上述规则被指定,则该名仲裁员由仲裁委按照其仲裁规则指定。各方在此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15.4在根据“15、适用的法律、争议的解决”约定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争议所涉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6、生效及其他

 16.1本协议经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6.2本协议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以解除方的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列于“备查文件”中“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中《股份转让协议书A》第十六条的地址为准。

 16.3 本协议各份文本所记载的签署时间均一致。

 16.4本协议连同其附件以及其它根据或就本协议所签订和交付的任何文件,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完整协议,甲乙双方应一并遵照履行。

 16.5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股份转让协议书B

 广东君浩与东部集团和恒通果汁于2017 年12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B》,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一):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保证方(一):深圳市东部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保证方(二):杨国富

 乙方: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方(一):林凯旋

 乙方保证方(二):林宏润

 (以下将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甲方保证方(一)、甲方保证方(二)合称“甲方保证方”,乙方保证方(一)、乙方保证方(二)合称“乙方保证方”。

 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双方、甲方保证方、乙方保证方合称“各方”,“一方”指各方中任何一方。)

 2、转让标的

 2.1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为一家注册于广东省深圳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023.SZ,股票简称:深天地A。经营范围为:商品混凝土及其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具体生产场地执照另行申办);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物流服务;机电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府办函【1994】278号文执行)。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标的公司总股本138,756,240股,其中甲方(一)持有10,000,0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7.21%,甲方(二)持有10,805,8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7.79%。

 2.2甲方(一)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000,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7.21%,甲方(二)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7,000,0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5.04%。(下合称“标的股份”)

 2.3甲方出让和乙方受让的本协议约定之标的是甲方持有的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本次转让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资产分配权等标的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3、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50元,即甲方(一)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0,000,000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伍亿元(RMB 500,000,000元),甲方(二)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7,000,000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叁亿伍仟万元(RMB 350,000,000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合计捌亿伍仟万元(RMB 850,000,000元)。

 4、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根据以下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二(2)期分别向甲方(一)及甲方(二)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1)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的第一期价款为人民币叁亿陆仟万元(RMB360,000,000元),应由乙方于不迟于2017年12月22日(含当天)支付至甲方(一)以书面方式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一)应在付款前向乙方出具书面的付款通知书。

 乙方向甲方(一)支付的第二期价款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RMB140,000,000元)。由于乙方与甲方于2017年11月30日签署《合作意向书B补充协议二》,且乙方依据该《合作意向书B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已向甲方(一)支付了壹亿肆仟万元(RMB140,000,000元)诚意金,该诚意金中的壹亿元(RMB100,000,000元)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转为定金。该诚意金(含定金)自标的股份及乙方向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的标的公司21,000,000股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自动转为乙方已支付的第二期价款。

 (2)乙方向甲方(二)支付的第一期价款为人民币伍仟万元(RMB50,000,000元),应由乙方于不迟于2018年1月31日(含当天)支付至甲方(二)以书面方式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二)应在付款前向乙方出具书面的付款通知书。

 乙方向甲方(二)支付的第二期价款为人民币叁亿元(RMB300,000,000元)。由于乙方已依据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B》于2017年6月和7月委托广东烨龙集团有限公司合计向甲方(二)支付了人民币叁亿元(RMB300,000,000元),该叁亿元(RMB300,000,000元)自标的股份及乙方向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的标的公司21,000,000股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后自动转为乙方已支付的第二期价款。

 5、股份过户

 5.1本协议签署且乙方完成按“4、转让价款的支付”约定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由甲方负责办理标的股份的担保权益解除手续;

 5.1.2由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需交付的文件并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5.2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一)承诺在甲方(一)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期价款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转让的10,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二)承诺在甲方(二)收到乙方根据“4、转让价款的支付”第一款第(2)项约定向甲方(二)支付的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转让的7,000,000股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非因甲方原因未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时间顺延。如出现此情形,乙方向甲方(二)支付的第一期价款时间相应顺延。

 6、甲方的履约义务

 6.1甲方应提供甲方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甲方保证应提供甲方保证方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本协议项下担保义务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其他需要的批准文件原件(如有)。

 6.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提供证明其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及持股具体数额的最新证明文件。

 6.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与乙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6.4甲方应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积极推动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并确保于法律及标的公司章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启动选举新董事、监事的临时董事会、监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甲方和甲方保证方承诺对上述董事会、监事会改组给予(并促使其关联方给予)最大的支持和配合。

 6.5为担保本协议项下甲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以及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项下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甲方(二)承诺将其持有标的公司7,000,000股股份转让给乙方后,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3,805,800股股份质押给乙方。质押登记手续应于上述7,000,000股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质押期间为前述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6个月。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承诺自前述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3,805,800股股份。

 6.6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7、乙方的履约义务

 7.1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7.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出具《股份转让确认函》,及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7.3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8、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8.1甲方所述“备查文件”中“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中《股份转让协议书B》附件一之声明、承诺及保证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8.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甲方及其关联方应确保“备查文件”中“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中《股份转让协议书B》附件二所列事项。

 8.3甲方是拥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法人,依法可订立本协议,按本协议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8.4甲方应保证其在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8.5所转让的标的股份是甲方合法取得的。甲方承诺转让的标的股份在过户登记日前一刻不存在任何质押、留置、限制权、优先权、第三方权利或权益,不存在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标的股份作出冻结或禁止转让的裁定、决定或者通知。

 8.6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效益、财务及财产状况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利变化。

 8.7甲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前其自身及其关联方均不会直接或间接以认购、收购或其他方式增持标的公司的股份。

 8.8甲方承诺对甲方及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标的股份均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所发生的或拟进行的有关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的人事任免或调整事宜,甲方与甲方的关联方将给予乙方最大的支持和配合,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反对、阻挠或妨碍乙方对上述人员的任何人事任免或调整。

 8.9甲方及甲方担保方对《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项下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转让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10甲方承诺甲方及甲方关联方在已有担保合同有效期限内继续履行其对标的公司的担保义务,甲方及甲方关联方不得擅自解除。但乙方应按本协议第9.3条提供反担保。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标的公司改组董事会之日起,甲方不再为标的公司提供新增担保。

 9、乙方的承诺及保证

 9.1乙方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9.2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9.3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和乙方向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的标的公司21,000,000股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标的公司改组董事会后,对甲方和甲方关联方在已有担保合同有效期限内继续履行的对标的公司的担保义务提供反担保,上述担保合同仅限于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标的公司改组董事会前标的公司已签订的担保合同。

 9.4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乙方承担的任何其他合法义务。

 10、保密和信息披露

 10.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10.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时,不能将本协议内容向甲乙双方及各自聘请之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方披露,本保密条款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部门或审批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披露。

 11、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1.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或者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或文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且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定金、诚意金、转让价款及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全部银行利息。

 11.3出于本协议之目的,如乙方购买标的股份及乙方向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的标的公司21,000,000股股份的全部过户登记手续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退还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及对应的全部银行利息,非因甲方及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因造成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除外。

 12、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事件”,应指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无法避免或对其后果无法克服而导致任何一方部分或完全地无法履行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瘟疫及任何其他前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形,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2.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应立即进行协商谋求合理公正的解决,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减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12.3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受阻碍的一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存续期间可免除其由于不履行本协议之违约责任。

 13、费用和税收

 13.1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各方应自行承担其支出的与本协议以及项下交易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交易准备、谈判和执行的费用)。

 13.2各方应各自自行负责支付因根据本协议完成交易而可能应由其支付的任何税项。

 14、违约责任

 14.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条款、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损害及所产生的诉讼、索赔等费用、开支,要求不履行方或违约方作出赔偿。甲方(一)、甲方(二)对在本股份转让协议书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保证方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2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14.3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转让《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项下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4.4乙方放弃购买《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项下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构成乙方对甲方的违约,甲方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15、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5.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15.2任何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或是有关本协议的违反、终止、解释或无效等主张均应提交至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规则为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的语言为中文。

 15.3仲裁庭由三(3)名成员组成。甲方指定一(1)名仲裁员,乙方指定另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两名已被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但如果在一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三十(30)日内任何一(1)名仲裁员未能按照上述规则被指定,则该名仲裁员由仲裁委按照其仲裁规则指定。各方在此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15.4在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约定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争议所涉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6、生效及其他

 16.1本协议经各方共同签署后且乙方与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转让协议A》均成立之日起生效(以下简称“生效日”),并对签署各方具有约束力并可执行。

 16.2本协议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以解除方的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列于 “备查文件”中“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中《股份转让协议书B》第十六条的地址为准。

 16.3 本协议各份文本所记载的签署时间均一致。

 16.4本协议连同其“备查文件”中“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中《股份转让协议书B》附件一、附件二以及其它根据或就本协议所签订和交付的任何文件,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完整协议,甲乙双方应一并遵照履行。

 16.5本协议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并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四、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后股本变动情况

 待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广东君浩将持有上市公司3,80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7.39%,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林宏润和林凯旋夫妇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五、本次权益变动存在的风险及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广东君浩,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林宏润与林凯旋夫妇。

 2、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股份转让协议书A》与《股份转让协议书B》均涉及终止条件,本交易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

 4、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督促交易双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宁波华旗同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A)》

 2、《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君浩股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B)》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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