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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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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7-134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的《关于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175号),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请你公司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要求,详细说明前述政府补助是否具备无偿性、其来源是否为政府的经济资源以及其是否与资产相关,进而明确上述补助预计对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情况。此外,根据公告显示,上述政府补助款尚未到账,请你公司进一步说明若该等款项无法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收讫,相关事项对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并提示相应风险。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相关指南、讲解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本次河池市政府为解决我公司经营困难,无偿给予我公司经营性财政补助5000万元,该补助资金由河池市财政局拨付,其来源为政府的经济资源。本次补助资金用于补偿公司本年度已发生的亏损,是与收益相关的补贴。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要求,本次补助资金到位后,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将增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5000万元。上述政府补助已于2017年12月18日拨付到我公司账户。

 2、根据公告显示,你公司拟出售的应收款项已被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账面净值为0元,请你公司详细列示上述应收款项的欠款人名称、发生原因、款项金额、款项性质、账龄等信息,说明上述应收款项出售的具体安排(包括时间安排、交易方式等)、预计转让金额(若采用挂牌方式的,明确挂牌底价),并明确若上述应收款项转让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是否将对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

 公司拟转让的应收款项明细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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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应收款项公司将于2017年12月22日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起拍价为600万元。由于上述应收款项账龄较长,预计全额收回的可能性不大。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公司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如上述应收款项转让在2017年12月31日前拍卖成功并收取拍卖成交价款,公司将按取得的拍卖成交确认价款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将增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

 3、根据公告显示,银亿集团赠与你公司的现金入账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经营成果。请你公司详细说银亿集团现金赠与事项是否存在后续安排,你公司是否对上述赠与事项负有其他义务,上述款项是否符合确认为资本公积的条件。此外,公告显示你公司尚未收讫上述款项,请你公司督促银亿集团及时履行该赠与事项,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回复:

 银亿集团现金赠与事项,是银亿集团做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为切实解决公司经营困难,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而给予公司的资金支持,不存在后续安排,公司对上述赠与不负有其他义务。

 根据财政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故本次银亿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其赠与现金事项应视为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上述赠与资金已于2017年12月18日转入到我公司账户。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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