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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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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7-066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7年12月15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由董事长金鑫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稳定和吸引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1320万股、预留300万股。

 董事孙晓乐、陈雪芳、蒋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孙晓乐、陈雪芳、蒋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孙晓乐、陈雪芳、蒋伟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0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7-067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7年12月15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以通讯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制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12月20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7-068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授信期限为1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日常营运资金的实际需求和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

 2、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

 综合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保函、开立信用证等。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金鑫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银行审批的授信期限终止之日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0日

 股票代码:002487 公司简称:大金重工 公告号:2017-060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重工”或“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1年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1月13日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

 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协议,使用闲置自有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两笔资产管理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使用4,000万元购买的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广发多添富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代码:8762Q4

 3、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4、产品投资期限: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21日

 5、预期收益率:6%

 6、资金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广发证券无关联关系。

 三、产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3、利率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5、衍生品风险;

 6、购买力风险;

 7、其他风险;

 (二)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五)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发行职责的风险

 (六)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2、本集合计划有可能投资于类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上述产品具有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首德风险、管理风险等)、流动性较差或存在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不确定的风险,同时还可能存在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3、债券正回购投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

 5、合同条款变更的风险;

 6、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7、电子对账单的风险;

 8、参与和退出不确定的风险;

 9、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风险;

 10、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明确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定期(每季度一次)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3)独立董事应当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投资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的较低风险的短期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

 六、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截至公告日,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尚有27,000万元未到期(含本次公告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广发多添富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交易确认书。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0日

 证券简称:大金重工 证券代码:002487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000.0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13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000.00万股的2.44%;预留3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000.00万股的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52%。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2.45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7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三)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000.00万股的3.00%。其中首次授予132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000.00万股的2.44%;预留3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4,000.00万股的0.5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8.52%。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个月内授出。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一)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二)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度授出,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8元的50%,为每股2.44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90元的50%,为每股2.45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立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18-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0%、30%、60%。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直线摊销法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18年2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上表中各年摊销费用之和与摊销的总费用不一致是因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2、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3、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合同到期、公司裁员而离职或者合同未到期、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且考核年度工作时间已经达到整年度的2/3的,其已获授的本年度对应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本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下一考核年度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且考核年度工作时间未达到整年度的2/3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且考核年度工作时间已经达到整年度的2/3的,其已获授的本年度对应应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本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下一考核年度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且考核年度工作时间未达到整年度的2/3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注: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监管规则有调整,实际操作以调整后的监管规则为准。

 二、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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