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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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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84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11楼自编1101之一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构成

 (1)董事会成员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自2015年1月6日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14年8月7日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黄雪贞,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经济师职称。曾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等职。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江鹏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江鹏先生自2000年9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殷孟波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研究生部主任等职务,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以及上市公司东凌国际、粤传媒、博济医药、道氏技术的独立董事。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海南、广州、长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上市公司艾派克、威创股份、省广股份、阳普医疗的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姚志智,监事,党校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会计师、经济师职称,高级国际财务管理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4年8月7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2004年9月至2006年10月在广东证券公司(原)任研究员职务,2006年10月至2010年5月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2011年11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016年5月12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瀚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1996年6月至2003年6月在湖南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任业务经理,2005年6月至2014年9月历任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办、办公室高级主管、发展部高级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017年6月28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督察长,博士研究生。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任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曾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广东监管局备案,于2017年9月13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3、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沈阳商品交易所分析员、宏源研发中心高级研究员、宏源证券资管部高级投资经理、广州证券投资管理部助理投资总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7月13日)。现任金鹰基金权益投资部总监、金鹰红利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15日起任职)、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3月6日起任职)、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经理(自2015年6月16日起任职)、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13日起任职)、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2月2日起任职)、金鹰转型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16日起任职)。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邹卫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汪伟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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