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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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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A600845 B900926 股票简称:宝信软件 宝信B 公告编号:2017-056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07号)核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发行了1,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23,489,622.65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76,510,377.3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3101001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年11月24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11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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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北支行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190023081096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宝之云IDC四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用途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一鸣、徐相、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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