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无新增、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7年11月27日(星期一)14时30分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1月26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11月27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庆科技园兴春路235号·宁夏新科青龙管道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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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授权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马跃先生、柳灵运先生、范仁平先生以及监事孔维海先生、任志超先生、陈桂秀女士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柳灵运先生、范仁平先生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3、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静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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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静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其他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无新增、变更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