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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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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打”城商行 剑指隐性股东、股权代持等乱象
银监会:强监管是今后主基调
本报记者 陈莹莹 实习记者 张行健

 □本报记者 陈莹莹 实习记者 张行健

 

 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近日在2017年城商行年会上指出,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一员,城商行群体一直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市场定位,整体实力显著增强。城商行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业务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这里面既有应对宏观环境、行业竞争、自身局限做出的市场选择,也存在脱实向虚、期限错配、杠杆叠加、风险不断扩大等一系列问题。城商行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推动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尤其在股权管理上,必须落实穿透原则,提高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

 王兆星在“敲打”城商行时称,银行业监管标准会越来越高,监管会越来越严,对违规违法和不审慎经营行为的处罚也会加大。

 银监会副主席曹宇表示,要充分认识到,治乱象防风险是长期的工作任务,强监管将是今后工作的主基调,既要关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普遍性风险,也要重视代理风险、洗钱风险等可能忽视的风险。

 关注公司治理

 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末,城商行资产规模接近31万亿元。城商行已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

 在本届城商行年会上,王兆星重点谈了城商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强化股权管理是城商行做好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环节。客观地讲,城商行公司治理不完善的问题是相对比较突出的。从有的风险事件和案件来看,个别城商行公司治理有严重缺陷,尤其是当前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以往被高速增长所掩盖的问题水落石出。这既是一些金融乱象和金融风险的根源所在,也是制约部分城商行进一步转型升级的短板和软肋,还是影响城商行群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有效的银行公司治理不能是简单追求利润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是各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的“共同治理”,既做到防范内部人控制,也要防止一股独大、外部人不当干预。

 在股权管理上,必须落实穿透原则,提高股权透明度,规范隐性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严格股东行为管理,规范股权质押、股份转让等行为,切实落实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和管理程序,严防股东利益输送。

 王兆星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公司治理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党委在“把方向、谋战略、抓改革、促发展、控风险”等方面的作用。

 二是强化“两会一层”的履职能力。城商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要承担起管控风险的首要职责,充分把握银行业务模式、业务结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不断改进全面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提升内审覆盖面及其效能。进一步健全完善对董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及时淘汰不具备履职能力、不作为、乱作为的董事、监事。

 三是强化股权管理。城商行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减持、增资扩股、扩大开放等方式,引进注重银行长远健康发展、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能带来协同效应的战略性股东,也欢迎依法合规的财务投资。(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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