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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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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编号:临2017-077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2017年11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三十次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并于2017年11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7名,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构筑“双核驱动,产投并举”战略规划的信心,以及面临目前股票市场行情的非理性波动,公司股价在本次波动中非理性下跌,与公司实际价值相背离。为深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时,为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匹配,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计划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具体回购方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如下事宜:

 (一)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三)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期间内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下午13:30召开,会议将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7-080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2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2月13日13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 630号莎海国际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13日

 至2017年12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7 年 11月 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2、特别决议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 网络投票登记注意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用于网络投票的股东账户;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利用交易系统或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直接进行网络投票,不需要提前进行参会登记。

 2、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其中,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3、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4、登记时间:2017年 12月7日上午 9:00 至11:30,下午 13:00至 16:30;

 5、登记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710号25 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1-58301681,传真:021-58308810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2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7年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03 股票简称:龙宇燃油 编号:临2017-079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 募集资金概述

 2016年7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2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9,932,922股新股。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完成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239,114,597股,发行价格为14.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05,419,992.02元,扣除承销费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433,203,241.55元。2016年9月19日,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查验,并于2016年9月20日出具了《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211734号)。

 二、 截止目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9月26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农商银行徐汇支行、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已销户)、平安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福山支行(已销户)、兴业银行上海杨浦支行(已销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6年9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外滩支行、上海银行浦西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市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7年9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 2017-048号“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年11月20日公司和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签订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临 2017-076号“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 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拟在北京本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拟设立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

 本次增加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北京金汉王技术有限公司将在近期与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

 

 证券代码: 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2017-078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股份规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回购价格:结合近期公司股价,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2元/股;

 ●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一)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7年11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回购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正在全面推进“双核驱动,产投并举”战略,一方面继续稳健发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一方面扎实推进数据中心项目建设、销售和运营,利用收购和投资,不断强化双主业的竞争能力。

 基于对公司构筑“双核驱动,产投并举”战略规划的信心,以及面临目前股票市场行情的非理性波动,公司股价在本次波动中非理性下跌,与公司实际价值相背离。为深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时,为使公司股价与公司价值匹配,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计划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一)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A股。

 (二)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三)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 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5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1.33%。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 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股份中不超过5000万元(按回购价格计算)的股份作为公司后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标的,其余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以调整公司注册资本,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七) 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八)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议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6个月内。

 (九)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 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 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5,384,438,085.8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104,311,716.67元,货币资金3,046,126,181.85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6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原董事黄圣爱女士于2017年6月1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0,000股,黄圣爱女士的增持行为系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公司董事刘振光先生于2017年5月31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54,100股,该增持系刘振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兑现2016年9月30日承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公司股票的承诺。

 经公司内部自查,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2017年5月28日至2017年11月27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经公司内部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预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推进公司长远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6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二)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及时完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根据股份回购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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