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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24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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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由董事长朱贤麟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董事邵瑞庆、刘培森、钟刚、魏飞、宋彭生、唐泽平因工作原因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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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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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续借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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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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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以上议案1、2涉及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3、以上议案3公司关联股东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赵威、刘亚楠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