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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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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8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1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首次方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首次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首次方案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63.1730万股,其中授予850.60万股,预留授予212.573万股。授予人数为172人,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4.63元。

 2、2017年8月18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修订方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修订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上述调整主要系:2017年8月12日起,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网站公示。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首次方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有6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激励计划事项后至首次方案公开披露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6人不得成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6名员工的激励对象资格,并调整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2)因此,修订方案将授予人数由172人调整为166人。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50.6万股调整为838.6万股,预留部分由 212.573万股调整为204.573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仍为每股4.63元。

 3、2017年8月28日,经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方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并披露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7年9月2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以上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上述调整主要系:修订方案中确定的166名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自愿全额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2名激励对象自愿部分放弃认购本次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66人调整为158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38.60万股调整为820.80万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修订方案中确定的人员。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修订方案一致。

 二、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7年9月21日;

 2、首次授予数量:820.8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58人;

 4、首次授予价格:每股4.63元;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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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限期、限售期、解锁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 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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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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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的综合考评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形,其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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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限制性股票登记结果与授予日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限制性股票登记结果与授予日情况一致。

 四、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27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7】第14-00013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止2017年9月27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2017年9月27日止,公司已收到 158 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8,208,000股股票的股款合计38,003,040元,其中计入股本8,208,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9,795,04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653,576,270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653,576,270元。

 五、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和有效性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9月21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

 2、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下列规定:

 (1)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 日内。

 (2)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经核查,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公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年第三季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为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60日内。自2017年8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起算,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激励计划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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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按新股本653,576,270股摊薄计算2016年度每股收益0.0286元/股。

 八、本次限制性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用途

 本公司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十一、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本公司股本总额由原来的645,368,270股增加至653,576,270股。

 1、公司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津聚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津新联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75,266,463股。本次授予前,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7.16%;授予完成后,占公司新股本总额的26.82%,新筑投资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志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168,228股,通过持有新筑投资80.10%的股权间接控制公司股份175,266,463股。本次授予前,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7.34%。授予完成后,占公司新股本总额的27.00%。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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