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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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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1 证券简称:龙元建设 编号:临2017-119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79,720,578.19元工程款项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初字第9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因与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奥克斯财富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与奥克斯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奥克斯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9,790,578.19 元及利息暂计1993 万元,共计 179,720,578.19 元;2、诉讼费由被告奥克斯承担。2015年7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2015)川民初字第 95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详情请参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5-05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川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奥克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公司工程款项86,648,984.07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其中56,254,674.68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其中20,262,872.92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14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履行完毕时止);

 2、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因此尚无法判定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根据判决执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初字第95号】

 特此公告。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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