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7152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储能电池包系统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深圳市能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隙科技”)签订了《储能电池包系统合同》,合同总金额约2,700万元人民币。
本次合同的签订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合同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深圳市能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海彬
注册资本:500万元
经营范围 :从事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以及节能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相关的产品销售;互联网和计算机网络的工程、软件研发、系统维护;新能源电站和节能工程的设计及配套产品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从事新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以及节能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相关的产品生产。
公司与能隙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6年),公司与能隙科技未发生类似的业务往来。
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需(甲)方:深圳市能隙科技有限公司
供(乙)方: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总金额:约2,700万元人民币
3、交期:在2017年12月31前,交付1,000套模组及配套的BCU、线缆;在2018年3月31前交付完毕。
4、结算方式及期限:提货日前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物料价款金额的30%,验收合格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次物料价款金额的50%,余款月结30天。
5、违约责任:本合同一经成立买卖双方不可取消,否则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6、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传真件有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合同供货的储能电池包系统将是公司首次采用全自动化PACK生产线生产,给公司在储能产品的产能提升和质量控制上带来了质的飞跃。
2、本次合同供货的储能电池包系统主要用于国内需求侧储能应用以及海外户用家庭储能系统。此次合同将是公司产品首次大规模应用于海外户用家庭并网储能系统。户用储能市场是海外储能市场最重要的应用之一,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海外储能市场的拓展起到积极作用。
3、本合同总金额约2,700万元人民币,约占公司2016年度营业总收入的0.85%。合同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17年及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但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4、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不会因此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次合同供货公司将采用年产能为600MWh/年全自动化PACK生产线生产,可有效保证供货的稳定性与产品的质量控制,但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合同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储能电池包系统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7151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能源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科陆能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井陉县鸿祥碳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已获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玉珍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宝深路科陆大厦A座17楼
被告:井陉县鸿祥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秋锁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北良都村
受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2、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3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井陉县鸿祥碳素有限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以下简称“《能源管理合作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项目建成后,2015年11月17日,并网发电。但之后由于被告余热资源不足,达不到《能源管理合作合同》约定的运营小时数,发电机组时开时停。至2017年2月28日,该项目仅取得收益1,242,134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收益损失。从2017年3月起被告关停,截至目前仍没有恢复生产。2017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补偿井陉项目正常收益损失通知》,要求被告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补偿原告停工期间收益损失2,694,978元,但被告未予答复。2017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限期履行支付原告停工期间收益损失2,694,978元,被告仍未理睬。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正常收益损失5,835,152元(从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2月28日);
(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正常收益损失2,694,978元(从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3)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正常收益损失(按每日16,407.78元,从2017年9月1日至诉讼请求第4项得到支持并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4)判定解除原被告2013年11月21日签订的《能源管理合作合同》;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36,874,619.4万元;
(6)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