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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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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76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2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购买资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顺威股份”;证券代码“002676”)已于2017年6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以及于2017年7月7日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

 2017年7月13日,公司论证确认本次筹划的购买资产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7月14日开市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披露的《重大事项停牌进展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2017年7月21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6)、2017年7月28日披露的《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57)、2017年8月4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8)、2017年8月11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59)、2017年8月18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以及于2017年8月25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

 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2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以及于2017年9月5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8)。

 2017年9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延期复牌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1)、2017年9月19号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5)、以及于2017年9月26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

 2017年9月28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8)、2017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重大资产重组标的约束性竞标邀请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3)、2017年10月13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4)、2017年10月20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88)以及于2017年10月27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方正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各项工作。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002676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3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李鹏志、曹惠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69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查:

 一、2017年6月24日,你公司与黄山市耿城镇人民政府、安徽黄山工业园委员会签署了《黄山工业园区选商引资投资建设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你公司从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获得工业规划用地约100亩地出让使用权,且你公司需达到固投强度每亩不少于150万元的指标要求。综上,你公司在本合同下的预计投资额应不少于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9%。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签署上述重大合同需提请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的规定,你公司应在签署上述合同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但你公司在签署上述重大合同时未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迟至我局现场检查发现该问题后,才在2017年9月28日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和履行相关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发生时,李鹏志、曹惠娟分别作为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上述违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二、你公司在2015年4月和2017年8月进行会计政策变更,2016年6月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未根据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上述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你公司在对2014年和2015年年度报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时,遗漏登记参与年度报告审计的工作人员信息。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李鹏志、时任董事会秘书曹惠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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