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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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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7-109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
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持本公司股份9,219,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455%),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134%)。

 持本公司股份53,457,76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0620%)的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670%)。

 持本公司股份11,573,7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3124%)的董事向锦明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567%)。

 持本公司股份1,287,3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460%)的董事、常务副总裁张颖女士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340%)。

 持本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134%)的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洪涛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283%)。

 持本公司股份1,001,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136%)的董事、副总裁张志萍女士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170%)。

 持本公司股份1,556,79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765%)的总工程师王新先生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340%)。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雨虹”)于2017年11月1日分别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卫国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持股5%以上股东及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锦明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和王新先生出具的《股票减持意向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拟减持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二、本次拟减持股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时间:李兴国先生、许利民先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窗口期不减持);向锦明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及王新先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3、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4、减持股份来源、减持方式、拟减持数量上限及比例:

 ■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上限做相应调整。

 (二)承诺履行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许利民先生、向锦明先生、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张志萍女士和王新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均严格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拟减持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和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拟减持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公司减持人员出具的《股票减持意向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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