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于归还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27号)。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提高了募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7年11月2日,公司已将上述资金5,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二、关于归还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临2017-031号)。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提高了募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2017年11月2日,公司已将上述资金9,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