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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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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有偿回收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82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政府有偿回收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政府有偿回收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披露了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有偿回收公司子公司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度假区内相邻的三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签订了《平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回收合同》(平旅管地收合字[2017]第1、2、3号),回收土地面积共计128990.40平方米(约193.5亩)(详见公告编号:临2017-067)。

 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获悉,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收回嘉兴新日美服饰有限公司等6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平政发[2017]215号),同意收回上述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83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734.426万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7年10月20日发布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平湖市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4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执行裁定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对开发公司采取了以下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土地使用权、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350万元出资额)、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2400万元出资额)已处于轮候查冻状态,要求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协助扣留13800万元土地出让款;上述财产的查冻期限均自2016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诉讼案外人对嘉兴中院保全时查封的部分标的物提出异议,嘉兴中院受理并进行审查后,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6号】,解除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平湖国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的查封(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7-07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获悉,开发公司因对查封行为不服,向嘉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因考虑综合利用其它相关程序推动解封工作,故申请暂时撤回上述执行异议,并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3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九龙山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据公司了解,开发公司将通过其他程序对本次诉讼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84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子公司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60,907,576.39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7年10月20日发布了《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九龙山游艇倶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俱乐部”)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9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执行裁定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对开发公司采取了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诉讼案外人对嘉兴中院保全时查封的部分标的物提出异议,嘉兴中院受理并进行审查后,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7号】,解除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平湖国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的查封(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2、临2016-076、临2017-07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获悉,开发公司因对查封行为不服,向嘉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因考虑综合利用其它相关程序推动解封工作,故申请暂时撤回上述执行异议,并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九龙山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据公司了解,开发公司将通过其他程序对本次诉讼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7-08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

 起诉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17,904,380.87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7月7日、2017年10月20日发布了《关于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披露了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倶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俱乐部”)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50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执行裁定书》所称“本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对开发公司采取了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平湖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诉讼案外人对嘉兴中院保全时查封的部分标的物提出异议,嘉兴中院受理并进行审查后,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8号】,解除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平湖国用2004第21-304号、平湖国用2009第06289号、平湖国用2009第10402号]的查封(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7-07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获悉,开发公司因对查封行为不服,向嘉兴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因考虑综合利用其它相关程序推动解封工作,故申请暂时撤回上述执行异议,并于2017年10月31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7)浙04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九龙山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据公司了解,开发公司将通过其他程序对本次诉讼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处理。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暂时无法对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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