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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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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9 证券简称:九芝堂 公告编号:2017-085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有关情况:本公司已于2017年10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日(星期四)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2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九芝堂北京管理总部第一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朝阳体育中心东侧路甲518号B座)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振国先生

 7、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594680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404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594680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404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含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7458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58%。

 5、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6、本公司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晓玲律师、达代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468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公告在巨潮资讯网。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4680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公告在巨潮资讯网。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晓玲律师、达代炎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7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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