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56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建投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1,651,5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7%)拟减持本公司股票。

 ●减持计划主要内容:经建投集团计划自2017年8月2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3%),减持价格不低于18.75元/股。

 ●截至2017年11月2日,经建投集团尚未减持本公司股票。

 公司于2017年8月2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前次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26)(以下简称“减持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651,5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7%)计划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3%),减持价格不低于18.75元/股。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山西省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基本情况、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经建投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 11,651,54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7%),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份11,651,54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7%),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持有的发起人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因股东经营发展需要;

 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3、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日(2017年8月2日)起六个月内(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4、减持价格:不低于18.75元/股(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数量及比例

 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拟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83%,即6,500,000股。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4,600,000股;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2,300,000股。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不超过4,600,000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经建投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经建投控股集团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本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经建投集团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2017年11月2日,自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后的减持实施期间已过半,经建投集团尚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本公司将督促经建投集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1月3日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签署日期:2017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报告书及其申报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汉威香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汉威香港。汉威香港成立于2007年12月27日,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具体情况如下: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吴旭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吴旭先生。吴旭先生直接持有华富控股有限公司(Splendid Wealth Holdings)100%的股权,并通过华富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汉威香港100%股权,进而通过汉威香港间接持有重庆协信远创80%股权。同时吴旭先生还担任重庆协信远创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旭,男, 1963年10月出生,国籍: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The Federation of Saint Kitts and Nevis)。1987年毕业于重庆建筑职工学院,2001年毕业于重庆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7年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O班,工程师职称。1982年1月至1991年12月,先后就职于重庆市建筑管理站、重庆市建筑定额站,任主任科员、工程师;1992年1月至1994年6月,就职于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旗下的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建设开发公司,任副总经理;1994年6月至1999年4月就职于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1999年4月起至今,任重庆协信远创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汉威香港签订的《关于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增资及相关资产重组之合作协议》及相关安排,未来12个月内,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对协信远创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重庆协信远创的股权结构将变为汉威香港持股60%、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重庆协信远创的控股股东仍为汉威香港,实际控制人仍为吴旭。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吴旭已于2017年7月7日出具承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权不发生变化。因此,上述事项对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构成影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庆协信远创之实际控制人吴旭主要持股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要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庆协信远创的经营范围为:园林景观设计,从事建筑相关业务(以上均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均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品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地产中介(不含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信息咨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在许可核定的范围和期限内经营,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核定范围和期限的不得经营)。

 重庆协信远创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业务。2014年4月4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重庆协信远创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0524447,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3月26日。由于战略规划调整,重庆协信远创已于2016年2月注销了其房地产开发资质,未来重庆协信远创将作为控股公司,重庆协信远创自身持有的房地产项目已经全部开发完毕,此项变动对其本身的经营情况没有影响;同时重庆协信远创持有的项目也不会变化,也不会影响下属的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具体详见本报告书第十节及备查文件):

 单位:元

 ■

 注:2017年度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庆协信远创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

 目前,重庆协信远创本届董事会成员共8名;未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高级管理人员共2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及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吴旭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吴旭在金融机构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吴旭不存在在其他金融机构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重庆协信远创通过其子公司苏州海融天间接持有狮头股份35,112,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5.27%),通过其孙公司上海远涪间接持有狮头股份23,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0.00%)。因此,重庆协信远创合计间接持有狮头股份58,112,7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5.27%)。

 根据狮头股份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狮头股份的未来发展和维护狮头股份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重庆协信远创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提名了适格人士为狮头股份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对董事、监事的选任做出独立决策。

 狮头股份新任董事长系由苏州海融天及上海远涪联合推荐,且在重庆协信远创任职;新任总裁由新任董事长提名,新任财务负责人由新任总裁提名。同时,因重庆协信远创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其合计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力,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拟订、批准及执行产生较大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苏州海融天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重庆协信远创的实际控制人吴旭先生系狮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一)新任董事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情况

 2017年8月28日,苏州海融天和上海远涪共同向上市公司出具了《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推荐函》和《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推荐函》(以下合称《董事推荐函》),苏州海融天和上海远涪共同推荐曹志东、王翠娟为上市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芮逸明为上市公司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声明其推荐的新任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

 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曹志东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2)关于审议王翠娟女士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3)关于审议徐隽文女士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4)关于审议芮逸明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5)关于审议储卫国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2017年9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6)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8)。

 经过上市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曹志东、王翠娟补选为上市公司新任非独立董事,芮逸明、储卫国、徐隽文补选为上市公司新任独立董事。2017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二)新任监事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情况

 2017年8月28日,苏州海融天及上海远涪联合共同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推荐函》(以下简称《监事推荐函》),苏州海融天和上海远涪共同推荐邹淑媛、陈科为监事候选人,并声明其推荐的新任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职责要求。

 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市公司监事会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审议邹淑媛女士为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2)关于审议陈科先生为上市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2017年9月1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37)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38)。

 经过上市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邹淑媛、陈科被补选为上市公司的新任监事,2017年9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

 (三)上市公司新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的选举情况

 2017年9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董事曹志东为上市公司的第七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变更上市公司总裁的议案。由于原总裁陶晔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上市公司总裁职务,且已于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2017年9月28日)起生效,经新任董事长曹志东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顾敏为上市公司新任总裁,任期自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关于变更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由于原财务负责人傅葱葱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且已于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2017年9月28日)起生效,经新任总裁顾敏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王翠娟为上市公司新任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市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2)。

 三、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重庆协信远创已于2017年8月23日向上市公司出具了《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增持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重庆协信远创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计划由其或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择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6,9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不超过20,7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3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45,540.00万元,增持价格区间为15元/股至22元/股。

 重庆协信远创承诺,重庆协信远创及其控制的相关企业(含苏州海融天、上海远涪)在未来12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目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重庆协信远创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与结果

 (一)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八章释义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根据截至2017年9月29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计为25.27%,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24%,两相比较,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超过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达一倍以上。此外,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的人数及表决情况,出席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48.8116%(其中: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计为25.27%),该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表决均获得通过。基于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包括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定了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五名董事)的选任。

 基于上述事实,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已对上市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通过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了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和(四),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

 2、根据上市公司新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的提名情况,上市公司新任董事长系由苏州海融天及上海远涪联合推荐,且在重庆协信远创任职;新任总裁由新任董事长提名,新任财务负责人由新任总裁提名。同时,因苏州海融天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其合计持有的股份表决权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力,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拟订、批准及执行产生较大影响。

 3、根据相关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吴旭先生系重庆协信远创的实际控制人,苏州海融天和上海远涪分别系重庆协信远创的子公司和孙公司。

 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苏州海融天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吴旭先生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变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狮头股份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本次权益变动前,狮头股份的主要经营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龙净水业的净水龙头及配件的生产和销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庆协信远创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重庆协信远创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狮头股份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狮头股份的未来发展和维护狮头股份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重庆协信远创将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提名适格人士为狮头股份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对董事、监事的选任做出独立决策。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重庆协信远创未来12个月没有修改狮头股份《公司章程》的计划。如果未来12个月内有相关计划的,重庆协信远创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狮头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以保持狮头股份的人员独立性为前提,重庆协信远创未来12个月没有对现有狮头股份员工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重庆协信远创如有相关计划的,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狮头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未来12个月,重庆协信远创没有针对狮头股份分红政策的重大变更计划。重庆协信远创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狮头股份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继续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文另有说明外,重庆协信远创未来12个月没有其他对狮头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以后拟实施重大影响计划的,重庆协信远创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2017年7月8日,重庆协信远创就受让苏州海融天100%股权事项出具《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同日,重庆协信远创及实际控制人吴旭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在上市公司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造成新增额外影响。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充分披露本节相关内容,且披露之日至今尚未满 6 个月。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狮头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1、与狮头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狮头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与原任职或现任职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且现担任狮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发生必要工作往来外,不存在与狮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重庆协信远创不存在对拟更换的狮头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没有对狮头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狮头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7年8月15日,上海远涪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4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78%,增持金额为人民币7,494.80万元。

 2017年8月22日,上海远涪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7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2,780.54万元。

 2017年9月6日,上海远涪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3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6%,增持金额为人民币656.50万元。

 2017年9 月 13 日,上海远涪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1,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1,735.00万元。

 2017年9月21日,苏州海融天以大宗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共计8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57%,增持金额为人民币14,350万元。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狮头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重庆协信远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狮头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重庆协信远创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信永中和对其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对其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5CQA20038号、XYZH/2016CQA20224号及XYZH/2017CQA2029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重庆协信远创2017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的主要财务数据均来源于信永中和XYZH/2015CQA20038号、XYZH/2016CQA20224号及XYZH/2017CQA2029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相关交易的声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的证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以上备查文件备至地点为:上市公司主要办公地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吴 旭

 日期: 2017 年 11 月 01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吴 旭

 日期: 2017 年 11 月 01 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