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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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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股票简称:东宏股份 股票代码:603856

 ■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Shandong Donghong Pipe Industry Co., Ltd.

 (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特别提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倪立营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不减持。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控股股东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及山东博德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不减持。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持股5%以上股东樟树市华晨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于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同上),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公司股东湖南华鸿浦海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方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曲阜东宏成长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方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刘兵、刘勇、闫存瑞、刘彬、孔智勇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东方成长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方成长的财产份额,也不由东方成长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毕兴涛、鞠恒山、封安军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东宏成长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东宏成长的财产份额,也不由东宏成长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刘兵、刘勇、闫存瑞、刘彬、毕兴涛、鞠恒山、封安军、孔智勇还承诺: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时股票的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同上),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本人每年减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当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25%,或者每年转让的东方成长或东宏成长财产份额不超过本人当年所持有东方成长或东宏成长财产份额的25%;如本人离职,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东方成长或东宏成长财产份额;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倪奉尧、朱秀英、倪冰冰承诺:

 倪奉尧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不减持。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辞去上述职务,则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朱秀英、倪冰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同上),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不减持。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5%以上股东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

 三、发行人制定的股价稳定计划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采取以下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当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3、回购/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在3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不会因回购公司股票而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的价格且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10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20%。

 (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额的20%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4、股价稳定措施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实施股份回购或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5、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B、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若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与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3)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则公司有权将应付其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

 四、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以二者间较高者为准(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该等回购要约的期限应不少于30日,并不超过60日。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本公司将按照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招股说明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经代表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3个交易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积极履行回购义务及/或赔偿义务。

 2、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东宏集团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回购其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倪立营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中德证券为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中德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德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有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有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及公司2017年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的经营模式、采购规模及价格、业务的开展、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952,543,930.88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2,283,859.8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81,064,097.20元,较去年同期增长0.11%。(发行人 2017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发行人 2017 年全年的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13.68 亿元至14.18 亿元,较上年增长21.7%至26.15%;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345.02万元至13,116.49万元,较上年增长26.81%至34.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58.76万元至11,030.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77%至18.03%。(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规模与业务量的变化相符、采购价格与市场变动相符,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随着订单的增加而增加、销售价格与市场变动相符,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保持稳定,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在经营业绩方面,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动合理;经营与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825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411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1月6日

 (三)股票简称:东宏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85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9,724.2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933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933万股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1日

 注册及办公地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

 注册资本:14,791.2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开发、制造、销售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类复合管材管件、聚乙烯(PE)管材管件、钢塑类复合管材管件、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加强筋螺旋焊接复合钢管、耐磨复合管、RTP增强热塑性复合管、PPR系列管材管件、PE-RT系列管材管件、PVC管、保温管、钢丝编织增强PE管、高压胶管、双壁波纹管等(含基础设施及民用、燃气用、工矿用、化工用、油田用)及配套管件;管道工程安装、维护及技术服务、智能管道系统开发与应用;开发、制造、销售粘接树脂、色母料、改性功能母料、涂塑粉末等各类塑料专用料;塑料薄膜类、玻璃钢制品类、保温材料类、炮塞的制造、销售;标准件类、钢材类、矿用设备、配件的制造、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禁止公司经营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分类代码为“C29”;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塑料制品业中的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代码“C2922”。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

 除上述直接和间接持股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东宏集团直接持有公司67.1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倪立营先生是东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同时直接持有公司16.27%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A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4,791.2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4,933.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假设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4,933.00万股,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46467户。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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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933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89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3,720.37万元。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第37020003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740.30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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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发行费用不含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9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募集资金净额:48,980.07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03元(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0.47元(按照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十一)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88,022股,共计958,559.58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4年、2015年、2016 年及2017年1-6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瑞华审字[2017]37020010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审计报告截止日2017年6月30日至上市公告书披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 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2017 年 1-9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2017 年 1-9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 2017 年 1-9 月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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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业绩的简要说明

 公司2017年1-9月营业收入为952,543,930.88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2,283,859.81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4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81,064,097.20元,较去年同期增长0.11%。(2017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环境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与报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客户与供应商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产品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均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不利因素,财务状况稳定。

 三、2017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过管理层分析预测,公司 2017 年度营业收入 13.68 亿元至14.18 亿元,较上年增长21.7%至26.15%;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345.02万元至13,116.49万元,较上年增长26.81%至34.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58.76万元至11,030.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77%至18.0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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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发行人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在2017年10月31日召开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第二届第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除上述董事会及监事会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陈亚东、杨威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电话:(010)5902 6600

 传真:(010)5902 6670

 联系人:陈亚东、杨威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11月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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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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