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严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永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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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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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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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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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经公司2017年8月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杭州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大集团)签署了《杭州工商信托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向百大集团转让所持有的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工信)全部6.2625%(计9,393.75万股)股权,转让价格为32000万元(含权),扣除本公司于2017年7月5日收到的杭工信2016年度分红款1409.062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百大集团应支付给本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30590.9375万元。2017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8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8月29日、2017年10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本次股权转让收益尚未在三季报中反映,将在2017年年报中反映。
2、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白南山搬迁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关于新安迈图有机硅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新安迈图新增10万吨/年项目现已于10月25日投料试生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2017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3、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1月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做出民事判决,判决公司及公司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李强、李兆福支付环境污染治理费用2274万元用于环境修复治理工作。公司于2017年1月对此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17年10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现尚未判决。公司在2016年度计提预计负债1,516万元(分别于2015年1月17日、2017年1月7日、2017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4、2011年公司购买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正路集团贷款项目"信托产品4,500万元,期限12个月,于2012年8月11日到期后未能收回本金4,500万元。2013年9月4日,正路集团及其他6家关联企业向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4年7月1日浦江县人民法院通过正路集团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期三年。2017年7月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止正路集团等7家关联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其破产。2017年8月11日,浦江县人民法院召开正路系企业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正路系企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等议案。对此,公司已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计提减值准备1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8月13日、2012年8月25日、2012年8月29日、2014、2015、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7月26日、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的公告)
5、公司子公司新安物流建德分公司就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收到建德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支付新安物流货款人民币22,808,000.65元,并赔偿新安物流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7年9月4日,山东兖煤日照港储配煤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尚在审理中(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6、公司子公司泰州新安阻燃剂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更名为泰州瑞世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偷排化工废水,2016年6月停产整改。2017年8月25日,该公司收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的《起诉书》。9月上旬,泰州瑞世特公司环保现场与设施整改工作已经结束,整改完成的专题报告已报送高港区环保部门。目前公司正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争取尽早通过验收并恢复生产。具体何时恢复生产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9日、2017年4月6日、2017年8月29日、2017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7、公司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向建德市人民法院就镇江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诚国际)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收到了《建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港城国际也就此事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新安物流支付货款、利息损失及律师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今年以来,市场需求整体回暖,公司主要产品草甘膦系列、有机硅系列价格上涨(原白南山项目搬迁停产后,马目基地新建项目尚未建成生产,故本期产能与效益受到一定影响。近期新建项目已开始投料试生产),根据目前市场状况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考虑到公司转让杭州工商信托股权事宜预计在四季度能完成,将为今年利润增长做出较大贡献。为此,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较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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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596股票简称:新安股份编号:2017-071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7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 2017 年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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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上述产量、销量为实物量(下同)。
注 2: 草甘膦原药其中一部分外销,一部分用于配制草甘膦制剂产品。草甘膦制剂产品主要包括各种规格的草甘膦水剂、草甘膦颗粒剂等。
注3: 1-9月累计外购原粉21,117.34吨,用于生产草甘膦制剂。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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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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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2017 年1-9月主要原材料价格同比上涨明显, 其中甲醇平均单价同比上涨43.31%,甘氨酸平均单价同比上涨30.98%,液碱平均单价同比上涨42.76%,煤炭平均单价同比上涨32.43%。
本报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上述数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公司代码:600596 公司简称:新安股份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