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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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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翟美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谈惠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杜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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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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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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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重要事项

 3.2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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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翟美卿女士、修山城先生、翟栋梁先生、谢郁武先生、李少珍女士回避表决,其余4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已事先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以上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属于正常交易行为;该类交易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市场网络和渠道优势,减少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能保证香江控股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及合理配置,同时能够降低交易对方信用风险,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以上交易行为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17年4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7-021号《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公告》,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以及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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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2017年度项目拓展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项目拓展投资计划的议案》,根据该规划,2017年公司将重点在商贸物流(含家居运营)及其配套等方面进行项目拓展,新拓展项目相关投资总额不超过40亿元。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执行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株洲锦绣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得编号为717号地块(常国储【2017】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位于东风路以西、紫菱路以北,东临规划绿化带;南临紫菱路;西临皂果路公交车站;北临规划绿化带,土地面积29,932.22平方米,规划容积率为2.0-2.5,规划绿地率≥37%,规划建筑密度≤25%,土地用途为商服、住宅综合(批发零售、城镇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住宅70年。该地块总成交价为人民币27,700万元。

 (三)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微软(中国)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实施进展情况:

 香江控股全资子公司香江云科技公司于2017年6月6日与南沙投资贸易促进局签署了《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广州云暨移动应用孵化平台项目合作协议》;同日,香江云科技公司与微软中国正式签署了《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合作和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2017—038号及临2017-041号公告。

 截止至本报告期内,该合作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2017年6月6日,香江控股全资子公司香江云科技公司与南沙投资贸易促进局签署了《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广州云暨移动应用孵化平台项目合作协议》;同日,香江云科技公司与微软中国正式签署了《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合作和商标许可协议》。

 2、2017年8月,确定“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广州云暨移动应用孵化平台”的运营合作伙伴。

 3、2017年9月22日,香江云科技公司在微软广州公司举行了“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广州云暨移动应用孵化平台”首次公开招募路演,路演当天,共有12支团队参加。

 4、2017年9月,确定“微软云暨移动技术孵化计划—广州云暨移动应用孵化平台”的办公地址为广州南沙香江金融中心18楼,目前办公地址已完成装修工程,并设有一个项目路演厅及一个项目展示厅,目前已经有8支科创团队入驻孵化。

 3.4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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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63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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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9名董事全部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投票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已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担任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为期一年,目前德勤与本公司的业务约定期限已满。公司拟续聘德勤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其报酬拟授权公司经理层讨论决定,聘期一年。

 根据规定,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已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担任公司2016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为期一年,目前德勤与本公司的业务约定期限已满。公司拟续聘德勤为公司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其报酬拟授权公司经理层讨论决定,聘期一年。

 根据规定,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将于2017年10月28日届满,8名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公司拟为符合解锁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本次8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的40%,合计解锁总数为127.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7%。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调整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行业特征及公司业务规模变化,自2017年1月1日始,为适应业务规模的增长,结合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公司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作调整,此调整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内部控制评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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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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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投票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拟于2017年11月16日下午14点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17-066号公告《香江控股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64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由监事会主席黄志伟先生主持,4名监事全部参与现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2、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3、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条件;4、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8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7.2万股。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调整的议案》。

 根据行业特征及公司业务规模变化,自2017年1月1日始,为适应业务规模的增长,结合公司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公司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作调整,此调整适用于2017年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内部控制评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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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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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6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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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127.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37%。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及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将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5年10月30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4、201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定以2015年11月1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授予2,20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5元/股。

 5、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为2016年10月28日,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366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6、2016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饶于华、霍伟锋、黄勇光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回购,由于公司2016年6月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数量调整为270万股。

 7、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7年4月20日上市流通。

 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8名,授予的股票数量合计为318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前提下,8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18万股的40%,即127.2万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上市流通。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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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本次8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的40%,合计127.2万股。

 三、符合预留部分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8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总数为127.2万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7%。

 具体解锁情况如下表:

 ■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解锁的8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127.2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锁。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 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况;

 2、 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3、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第一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为8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27.2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自2017年10月30日起,本次激励计划之预留部分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所持限制性股票的40%;公司及该等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66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11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11月16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香江控股办公楼会议中心五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11月16日

 至2017年11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7年10月3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 2017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 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4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香江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舒剑刚何肖霞谢亨阳

 电 话:020-34821006

 传 真:020-34821008

 邮 编:511442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11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7-067

 债券代码:122339 债券简称:13香江债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香江债”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43

 ●回售简称:香江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2月11日

 特别提示:

 1、根据《香江控股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8.48%。

 2、根据《香江控股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在第3个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登记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本次回售等同于“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香江债”债券,请“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谨慎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5、本公告仅对“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回售资金发放日是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香江债”债券第3个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

 为保证投资者能顺利行使回售选择权,现将回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3香江债。

 3、 债券代码:122339。

 4、 发行规模:人民币7亿元。

 5、 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3+2)期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7、 债券利率: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8.48%。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12月10日。

 10、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1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若投资者于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

 16、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43 回售简称:香江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

 3、回售价格: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张。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回售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债券的兑付日:2017年12月11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7、本公司将于2017年12月11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3香江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债券回售的风险。

 三、回售债券的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2月1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9日期间的利息,利率为8.48%。每手(面值1,000元)“13香江债”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4.8元(含税)。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3香江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 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本次回售登记期的交易

 “13香江债”在回售登记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香江控股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即人民币100元/张。

 六、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

 七、回售的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9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4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

 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12月11日),以人民币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香江债”债券。请“13香江债”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审慎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3香江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 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 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一、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 发行人

 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3406A单元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香江控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联系人:舒剑刚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2、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项目主办人:张炳军、何进

 项目组人员:王晓红、付新雄、魏海涛、黄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国企大厦A座4层

 联系电话:0755-83288631

 传真:0755-83288321

 3、 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司代码:600162 公司简称:香江控股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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