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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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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2017-12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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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0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力帆研究院大楼 11 楼会议室(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 16 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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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尹明善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6人,出席9人,董事王延辉、尹喜地、尹索微、陈雪松、王巍、管欣、许敏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李光炜、职工监事兰庭琴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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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议案名称: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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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议案名称: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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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议案名称: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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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峰、项瑾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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