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裁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79.0244万元,支付质量保证金58.62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影响
公司与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因采购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在临沂仲裁委员会开庭进行仲裁。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43)。
一、 仲裁请求情况
公司仲裁请求内容如下: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79.0244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质量保证金58.62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共计8万元(差旅费暂定1万元);
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 仲裁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临沂仲裁委员会签发的《裁决书》【(2017)临仲裁字第249号】,现将裁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申请人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9.0244万元;
二、被申请人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58.62万元;
三、被申请人蒙阴德信鑫源热电有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万元、差旅费497.5元。
仲裁费32586元(申请人已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同上述第一项一并向申请人履行。
如未按本裁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三、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裁决书》【(2017)临仲裁字第249号】,本裁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7)临仲裁字第249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