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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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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51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类别是混合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基金。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设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7个自然日且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参见相关公告。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将以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场外发售时间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2月2日。本基金场内发售时间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日。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同时刊登在2017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包括本公司的上海业务部、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西安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沈阳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1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客服电话(95526)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17、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160423

 基金简称:华安慧增优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场内简称:华安慧增

 3、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设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7个自然日且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参见相关公告。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上市交易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7、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8、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9、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场外发售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到2018年2月2日,场内发售时间为2018年1月29日到2018年2月2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2、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外发售的基金份额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2、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外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2)场内认购限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发售面值发售。

 5、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2)场内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具体如下:

 ■

 (3)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6、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5%,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认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认购份额=98,522.17/1.00=98,522.17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8,522.17+50.00=98,572.17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572.17份。

 例二: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通过场外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1+1.0%)=1,980,198.02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80,198.02=19,801.98元

 认购份额=1,980,198.02/1.00=1,980,198.02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00.00份

 认购总份额=1,980,198.02+1000.00=1,981,198.0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981,198.02份。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通过场外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单笔认购费为10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5万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元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49,999,000/1.00=49,999,000.00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25,000/1.00=25,000.00份

 认购总份额=49,999,000.00+25,000.00=50,024,000.00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5000万元认购本基金,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5万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50,024,000.00份。

 (2)本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金额利息/认购价格

 场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四: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1.5%,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认购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1.5%)=10,15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份

 即,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5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2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155份基金份额。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场外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证券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如拟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非直销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账户。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1、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2、场内认购的程序

 (1)受理场内认购的时间: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2日的9:30-11:30和13:00-15: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人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应在场内销售机构的业务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认购,但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五、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1、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0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下转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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