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8 证券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7-56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黄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荣姝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红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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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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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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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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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同向大幅上升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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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7-55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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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表决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期限1年,贷款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以银行放款日为准)。
本次申请银行贷款,将改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状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将为本次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风险可控。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交易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关联董事黄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张诗平先生、刘佼女士回避本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7-57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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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预计的经营业绩:同向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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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因本期业务规模扩大,盈利较上期增加。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17-58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关联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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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公司拟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期限1年、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应华夏银行的风控要求,为支持公司的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泰”)将与华夏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关联董事黄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张诗平先生、刘佼女士回避了该议案表决。同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提交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董事会会议审核通过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华融泰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交易构成了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此次交易事项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华融泰需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关联方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6月29日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29B
注册资本:10769.2308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黄俞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华融泰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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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1)深圳市奥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2%(深圳市奥融信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黄俞持股比例为99%,黄雪忠持股比例为 1%);
(2)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同方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5.42%,为其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清华大学全资子公司】。
与本公司关系:华融泰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266,103,0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3%。
二、华融泰与华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中华支行
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
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其中币种不同的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牌价折算)。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具有以下含义:
1.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4.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2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1.4.3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不受该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3.1.1 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3.1.2 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1.3 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1.4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3.1.5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2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3.2.1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2.2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3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3.4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5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4.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1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1.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2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五条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5.1 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 甲方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 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 甲方如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保证按照《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就该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6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知晓主合同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及融资所涉及的贸易背景。甲方认可其真实合法性,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7 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5.8 若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向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则甲方接受和认可相关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
5.9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1.1 任一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乙方未受清偿的;
6.1.2 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6.1.3 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被申请重整或破产、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
6.1.4 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6.1.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6.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6.2.1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6.2.2 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保函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的;
6.2.3 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的。
6.3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6.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6.5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应在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6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6.7 在主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时,甲方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8 对乙方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甲方应及时签收。
6.9 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担保义务,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6.9.1 乙方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乙方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6.9.2 乙方或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6.9.3 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6.9.4 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6.10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主合同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7.2 若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时,乙方对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有权在甲方开立于华夏银行任何营业机构的账户中直接扣收并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天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如需将人民币折算为外币,按照外汇卖出价折算,如需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按照外汇买入价折算。
7.3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时,无须再通知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保证与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3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股东华融泰为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控股股东华融泰为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黄俞先生、童利斌先生、张诗平先生、刘佼女士回避了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获得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