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5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坚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淑垒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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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13号)核准,公司于2014年9月向江门市君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投资”)、太仓德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德源”)非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123,626,373 股,其中君合投资认购68,681,318股,太仓德源认购54,945,055股。
上述新增股份于2014年9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君合投资与太仓德源承诺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股票过户至发行对象名下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限售期由2014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4日。
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以“2017-060号”公告披露,君合投资所持公司股票68,681,318股在2017年10月18日解除限售。
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062”号公告披露,太仓德源所持公司股票54,945,055股在2017年10月31日解除限售。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2016年12月26日投资设立了子公司广东美达合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2017年9月6日注销登记。从设立登记之日至注销登记之日,广东美达合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实际投入资本,也未开展经营。
六、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履行精准扶贫社会责任情况
1、三季度精准扶贫概要
公司三季度对本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2、上市公司三季度精准扶贫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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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后续精准扶贫计划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开展扶贫工作,将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手段,从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对贫困家庭和困难学生等进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坚之:
2017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4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8日召开。本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3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由专人负责通知与会人员。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任董事九名,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一致通过:
一、《美达股份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美达股份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6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相关会计政策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要求从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以及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要求从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开始执行,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2006 年2 月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等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2017年5月1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及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2、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本公司八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