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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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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17-038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全资子公司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让其持有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2017年10月25日,宁波北仑恒宝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4,100万元的最高价成为上述交易标的受让方。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已于2017年10月30日签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合同》。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首期股权转让款26,460万元及代付往来款700万元已悉数收到,然剩余股权转让款依约尚未收到,产权交割手续也尚未办理,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同意全资子公司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开发公司”)以不低于净资产评估值19,748万元为底价,通过公开市场挂牌出让其持有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宇公司”)100%股权。2017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交易事项。详情分别请见2017年8月5日和2017年8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7-020)、《关于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7-023)、《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7-031)。

 2017年9月29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详情请见2017年9月30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进展公告》(临2017-035)。

 2017年10月25日,宁波北仑恒宝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顺置业”)以人民币44,100万元的最高价成为上述交易标的受让方。详情请见2017年10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挂牌出售资产的竞价结果公告》(临2017-037)。

 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交易实施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详见2017年10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挂牌出售资产的竞价结果公告》(临2017-037)。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详见2017年8月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拟出售资产的公告》(临2017-023)。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主体:

 转让方:建设开发公司;

 受让方:恒宝顺置业;

 2、交易价格:44,100 万元;

 3、支付方式:现金;

 4、支付期限:恒宝顺置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60%(不含保证金)即:人民币(小写)26,460 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内汇入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17,640 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5、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本合同项下的股权交易在恒宝顺置业全额付清转让价款肆亿肆仟壹佰万元和上述代付款项柒佰万元,同时获得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开发公司应召集标的企业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并促使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企业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恒宝顺置业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6、合同的生效条件、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恒宝顺置业支付的26,46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和代付的700万元标的企业欠付建设开发公司的往来款项汇入宁波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后生效;

 生效时间:2017年10月30日;

 7、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2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恒宝顺置业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建设开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恒宝顺置业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向建设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恒宝顺置业还应承担由此给建设开发公司及标的企业因此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3)因为建设开发公司原因,包括标的企业存在抵押、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导致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恒宝顺置业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建设开发公司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20%向恒宝顺置业支付违约金。

 8、其他约定:

 (1)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与《交易须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宇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挂牌交易须知》一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恒宝顺置业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挂牌条件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标的企业欠付建设开发公司 700 万元的往来款在本合同签署当日,由恒宝顺置业代替标的企业向建设开发公司先行支付。

 (二)恒宝顺置业已于该合同签署当日支付了26,460万元首期股权转让价款和代付的700万元标的企业欠付建设开发公司的往来款项。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7年10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挂牌出售资产的竞价结果公告》(临2017-037)。

 由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剩余股权转让款项依约尚未收到、产权交割手续尚未办理,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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