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复议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09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2017)鲁执复219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福山农商支行)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金顶
异议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复议申请人福山农商支行、四川金顶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7)鲁06执异29号执行裁定,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8月15日进行了听证,福山农商支行、四川金顶和恒尔公司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上述裁定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62号、临2017-013、043号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山农商支行、四川金顶的复议申请,维持烟台中院(2017)鲁06执异2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尚无法确定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9月18日
报备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执复219号《执行裁定书》